國寶人壽違反金控法16條2項,遭金管會罰款200萬元
(本報訊)
一、 裁罰時間:1月2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以去年3月27日為基準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未於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金管會申報,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金管會今(23)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限期處分。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3日電)金管會表示,國寶人壽投資國票金超過5%,卻沒有申報,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且限2個月內處分超過的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國寶人壽持有國票金股票,去年3月至今,國票金其中有買回庫藏股減資,使國寶人壽持有國票金的股權超過5%,依據規定必須在10天之內向金管會申報,而國寶人壽去年5月已經達5.28%,卻仍未申報。 金管會一直關注國寶人壽投資股票情形,去年9月發現國寶人壽已經超限卻未申報,因此請國寶陳述意見。國寶人壽陳述,因疏忽而沒注意持有國票金股權超過5%,應該要申報,未來會在超過4%時就會注意。 金管會表示,國寶人壽持有國票金超過5%的部分不具有表決權,且要在2個月內處分。 國寶人壽表示,會依據市場的價格適時調節,而且國寶現在處分股票之後,不能再加碼台股,所以處分要謹慎,但是會在2個月內處分完畢。103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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