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周投顧遭糾正,金管會命令解除李中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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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鼎|理財周刊649期|2013/02/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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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1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貳、核准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0) 日核准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放式「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人民幣200 億元整,保管機構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人 民幣2億元。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 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70%以 上, 基金投資於人民幣計價貨幣市場工具及一年內到期之債券不得低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60%。
鑒於人民幣匯兌仍受管制, 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 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參、 理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理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周投顧 )及業務人員李中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 條及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 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3款及第13條第2 項第19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理周投顧業務人員李中鼎,未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依規定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行為,卻於○○ 財經台節目中,就個股從事分析並提供操作建議,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 。
(二)理周投顧於102年8月2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未於事實發生日起5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
(三)理周投顧有使用非登記之營業處所作為辦公處所之情事, 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9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處理周投顧糾正, 並命令理周投顧解除業務人員李中鼎之職務。
李中鼎
理周投顧資深研究員、贏家日報副總主筆
學歷:淡江大學國際商學IMBA
證照: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
專長:操盤資歷5年,專注全球總體經濟分析及台股連動分析,對食品、塑化、金融等類股與產業研究尤其有獨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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