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想押張德正,台北地院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129
發稿單位:公共關係室
連 絡 人:歐嘉茹
連絡電話:02-23146871*6039     編號:103-02

台北地院103年度聲羈字第39號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張德正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03129
    聲請羈押,本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二、理由意旨略以:
(一)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是否重大部分:
   依被告供述及其所寄送媒體之自白書,並佐以現場勘查照
   片、被告自身傷勢重大,足認被告當時駕車衝撞總統府之
力道之大,應可預見其行為有導致他人死亡結果之可能,
殺人未遂犯嫌重大。
(二)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部分:
 1.檢察官僅以被告於偵查時保持沈默或拒絶陳述,及否認警
詢筆錄之供述,並於本院訊問時飾詞狡辯,而謂被告有不
願意接受刑罰之逃亡疑慮。惟刑事訴訟法本賦予被告有保
持緘默及為自己答辯之權利,且被告已於本院訊問時自承
其所述內容與警詢時幾乎相同,自未能以檢察官上開主張
逕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足認有逃亡之虞。
 2.依台大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目前受有左側第
10-11肋骨骨折、氣胸、第11胸椎壓迫性骨折、第2-4
椎骨折、左側腓骨骨折第4掌骨骨折、左手及雙下肢多處
挫傷、頭皮挫傷等傷害,於103128日行左手掌骨開
性復位內固定手術。被告張德正於103129日出院後
宜修養,不宜站立及劇烈運動和突然改變身體姿勢等語,
是以被告所受前開傷勢,其是否能如同一般身體康健之人
為逃亡,尚屬有疑,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使本院合理懷疑
被告自己或其家人有幫助其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檢察官聲
請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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