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曲解法令,記者稿費硬是不認定

某報記者的好友是企業名人,名人的父母去年先後過世,為了告別式體面,拜託記者寫了兩篇亡父母的生平事略,記者不辱使命,趕夜車完稿。訃聞很快印出,分寄親友,前往臨時致祭者,也補送,在殯儀館舉辦的後事,企業家非常滿意。他也包了兩份稿費給記者。

適逢報稅季節,記者接到企業家所寄的扣繳憑單,稿費變成薪資所得,要企業家更正。他們的會計小姐說,台北市國稅局要她拿報章雜誌出來,才可認定是稿費。

記者致電給台北市國稅局長張盛和,秘書小姐的標準答案是:去開會。始終不說何時可以見到局長,想起在財政部的記者會,倒是常常碰到。該局審二科的一名鍾先生,對記者「解釋法令」,說是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出版品只認定是報章雜誌。認為訃聞非出版品,記者說,如在網站上寫稿,收到稿費,國稅局如何認定呢?他只是重覆的唸條文不答。

像這種死抱法令的國稅局人員,如何適應現代的社會中呢?此事也變成欺民擾民,不知要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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