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趙建銘抗告

(台北訊)高等法院承回抗告理由如下:
一、被告趙建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今(30)日下午10時17分公告並送達裁定主文:「抗告駁回」。
二、本件裁定「抗告駁回」,其主要理由如下: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再羈押被告之審酌,並非在行被告係有罪、無罪之調查,而係以被告所犯罪嫌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資為是否羈押之依據。因之羈押所稱犯罪嫌疑重大,自與有罪判決須達毫無懷疑之有罪確信之心證有所不同,故法院僅須依本案卷證先就形式上觀察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決定該證據有證據能力後,再就形式上衡量該證據之證據價值,以之決定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以為憑斷。經查:依卷內相關資料顯示,抗告人坦陳於94年7月21日參加三井日式餐廳宴飲,在座者包括有台開股票買賣關係人彰銀董座張伯欣、台開董座蘇德健,尤以有處理股票事宜之台開總經理陳辰昭、總營運處長陳允進亦在現場,宴飲完畢在座之相關人士蔡清文等人旋購入台開股票,而被告之母簡水綿亦於同年月25日購入系爭台開股票,其間之牽扯,已啟人疑竇,雖蔡清文等人已遭羈押禁見,然抗告人母親及家人就資金來源供述尚有出入,游世一又曾指借錢給抗告人之弟趙建勳,資金流程實有待釐清,加之內線交易案件過程本就錯綜複雜,各環節均需打通,其間觸及之相關人士不少,仍須一一查證,相關人士仍有未到案者,甚者,蔡清文供述抗告人於案發後曾要求其獨自承擔刑責,是足認抗告人就本件台開股票內線交易犯嫌重大,且有串證、湮滅證據之虞。抗告人雖迭稱其未獲利不須為任何之掩飾寄藏,本件與伊無關云云,惟證券交易法所指內線交易並不以獲利為必要,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甚明。矧抗告人所指否認參與台開股票交易各情,核屬事實審法院審酌權限,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仍有待將來本案事實審詳加審認,非本院羈押抗告程序所應審酌。至被告所述家庭等因素,核與本件羈押要件無涉。又抗告程序本無須經言詞辯論,且依現有卷證已足認定被告犯嫌重大,且有羈押必要,抗告人請求另定庭期以表示意見,本院認無必要,併此敘明。綜上,被告執前詞抗告,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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