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毒理實驗室成立衍生公司之疑義

(本報訊)經濟部技術處處長黃重球針對立委?幸媛黃偉哲疑問的回應:
內容 一、生技中心毒理實驗室成立衍生公司之必要性1.本部自80年補助生技中心建立國內唯一毒理試驗室,茲因製藥產業在臨床前階段需進行符合GLP標準之毒理、藥理試驗,而民國80年我國除汎球藥理研究所可進行藥理試驗外,並無毒理試驗單位,可提供國內產學研各界符合GLP標準之毒理試驗服務,健全我國製藥產業基礎環節。2.該試驗室自89年取得AAALAC認證後,對外服務收入逐年增加,惟囿於空間有限該試驗室現已滿載,已有擴增空間必要,另因部分藥物臨床前試驗之項目(如:以靈長類進行之毒理試驗)尚無法於該試驗室進行,需與同具國際水準之服務機構合作以求完整。3.另外,90年代國內外業者投入相關研究,為避免與民爭利,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衍生公司,提升該實驗室之使用效益,降低政府維持費用負擔,擴增並提升對國內藥品研發服務能量,在符合程序正義、公開辦理,且5年內營運應優先滿足國內需求之前題下,遴選合適業者成立衍生公司,以使科專研發成果產業效益最大化。二、生技中心毒理實驗室衍生公司推動程序嚴謹1. 生技中心依據科技基本法、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等規定,辦理毒理實驗室衍生公司之程序。2. 生技中心成立工作小組,進行成立衍生公司規劃與推動。規劃案提報至該中心技術移轉推動小組、產學研合作委員會及該中心董事會通過。並於94年6月辦理公開說明會,後續該中心安排由外部專家組成投資甄選委員會進行廠商評選。3. 綜上所述,本衍生公司案接受符合資格之公司申請評選,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而且將以嚴謹程序辦理。三、生技中心毒理實驗室並無賤賣國產成立衍生公司本部自80年至93年補助生技中心毒理實驗室建置人員技術能量、認證及設備,合計6.25億元。該衍生公司規劃資本額為新台幣5.5億元,其中技術作價入股為新台幣2.5億元(佔總規劃資本額45),係委託勤業管理顧問公司專業鑑價,並無賤賣國產情事。四、生技中心投資美國BPI公司,如有涉及違法情事,經濟部將依法辦理有關生技中心投資美國BPI公司相關疑義乙節,該公司設立於2004年2月,2004年自行募集350萬美金,其中生技中心依據中心捐助章程規定「本中心事業經費之運用,經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之決議,得對有關事業投資、墊款、補助或捐助,投資與墊款之收益,仍併本中心事業經費運用之。」於2004年3月經生技中心董事會通過後,該中心運用其自籌款投資50萬美金至美國BPI公司,惟BPI公司資本形成過程並無政府資金挹注。本案如有涉及違法情事,經濟部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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