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爭績效弊端叢生,警察栽槍判6年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9台北報導】
監委王美玉、劉德勳調查,桃園平鎮派出所前所長吳彥霖為了爭取2012年春安查槍績效,任令該所4名員警於當年1月18日 違法搜索劉姓毒犯住宅,並同意員警教唆劉某交槍交人, 以換取不偵辦其與女友所涉毒品案。 本案吳彥霖及涉案4名員警控制劉男, 由其唆使友人將槍枝放置於葉男工廠的廁所天花板後, 員警假意尾隨入內違法搜索查得槍彈, 並製作不實筆錄進而將葉男移送地檢署, 至於劉男及女友則被員警縱放,事後還將毒品還給他們, 員警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嚴重損害警譽。
監委王美玉、劉德勳認為審酌上述吳彥霖等4名員警除已違反刑 法163條第1項縱放罪、第165條隱匿刑事證據罪、第168條 偽證罪、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第213、216條製作並行使 不實公文書罪、第307條違法搜索罪等,涉有刑事責任外, 亦有違反「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 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等多項程序規定。 兩位監委認為警察不應為績效,罔顧法令故入人罪,歷來多少冤、錯、 假案均由此發端,導致無辜被告人權遭受公權力之侵害。 本案涉案員警如不予及時懲戒,實難收警惕的效果, 且將招致外界質疑政府維護優良警紀的決心,在2017年9月12日 提案彈劾吳彥霖所長等4名員警,移送公懲會, 均經該會於2019年2月26日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王美玉、劉德勳兩位監委另發現,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員警曾於2012年2月4日( 亦是春安期間)以電話通知劉姓毒犯至派出所說明涉及竊盜案, 劉男於同年月5日凌晨2時許到案,經該所員警製作筆錄。 新屋分駐所因得知劉男在富岡派出所,即指派員警派車將其帶返調查, 中途劉某自行打開車門脫逃,後又跳入池塘中, 因力竭而沉入水中送醫不治。該部分經監察院調查發現, 楊梅分局偵查隊未能遵照鑑識比對嫌犯相關規定指定專人專責辦理, 而將比對嫌犯指紋等跡證資料交由派出所自行偵辦,致生嚴重疏失。 劉男在當年度春安期間僅半個月就連續遭桃園警方密集調查, 因不堪壓力脫逃溺斃,究竟其有無涉及如此多件的竊盜案, 亦因當事人亡故而結案。 本不幸事件再次凸顯長期以來警方為爭取春安績效,一再便宜行事, 未能確切依法偵辦刑案的弊病。
日前高等法院判決平鎮派出所前所長吳彥霖維持一審的6年刑期, 其他的3名員警則改判5年4月至6年3月, 殊值所有警察人員警惕,切勿再為爭取績效而以身試法。此外,監察 院調查意見明確指出劉姓嫌犯所涉刑案均在春安工作期間為警方積極 查緝,恰可印證高達9成以上民眾對於警察機關向有「養案」槍枝部分不列入績效評比,並於2017年開始不印象的網路民調,尚非無據。警政署雖已於2016年之春安工 作計畫內就再進行春 安工作計畫,而以「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計畫」取代, 惟對基層員警而言,短期績效評比的壓力仍在, 與其一面以績效目標督考員警,另一面則三申五令嚴格禁止「養案」 、「造假」,未若切實檢討訂定合理可行的專案績效目標, 始足以減輕基層員警壓力, 使類如本案嚴重損害警察形象的事件能逐年減少,甚至不再發生。
兩位監委表示,監察院即將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本於保障人權的法定職責,將持續關注警察績效管考的適切性, 以及警察風紀良莠,並透過個案深入調查, 發揮激濁揚清的監察功能, 維護民眾有不受警方違法偵辦行動侵害的基本權利,向「人權立國」 的長遠目標邁進。
裁判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6 年澄字第 3506 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吳彥霖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丁政豪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李永龍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林照雄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
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彥霖、丁政豪、李永龍、林照雄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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