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蔡英文不公開行程遭開除,陳勇全控告中華電信一審敗訴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1台北報導】
陳勇全在網路指稱:蔡母豬要來----臺灣臺裁判日期:北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299號
原 告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鄭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網管專員,兩造
約定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7,625元,嗣於107年1月提高
為39,125元,工作期間原告努力工作,竟遭被告刻意打壓
,認為原告洩露外賓之不公開行程,更誣指原告繼續發表
相關文章等情云云,據以認定原告有違反被告公司紀律行
為且情節重大事由,於107年1月17日終止僱傭契約。嗣原
告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公司請求被告就違法解僱乙節再予
斟酌並恢復原告職務,然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不得已始申
請調解不成立在案。
(二)上開被告所指述之情,均係子虛烏有之事,實則原告固於
107年1月14日星期日(即例假日)下午3時29分許於家中
電腦登入PTT並於該網站八卦版(即社群網站)發文,全
文為:「幹幹的…,明天蔡母豬要來我們單位巡視,所有
在場人員都要經過國安檢視過…,聽說會被翻箱倒櫃,並
嚴禁我們隨意走動,主管知道我們不太喜歡母豬,已經安
排我們當天調到隔壁辦公室,到時候看到母豬該怎麼辦?
1.偷偷舉牌,抗議勞基法修惡?(可能會被國安人員壓制
,然後我就黑了)2.丟鞋問候她?(可能會被國安人員格
斃,然後我就死了)3.偷偷放工會賽員進來煩她?(可能
還沒實踐就被主管擋下來)4.做自己的事,不理她?(這
樣要一直坐著,不蘇胡!)5.其他。(給鄉民發揮!!!
)有沒有該怎辦的八卦?」。(參原證3之1)
(三)嗣原告當時之直屬主管即網管處股長旋於107年1月15日晚
間打電話予原告告知「現在董事長特助在追查侮辱國家元
首的PTT文章是誰發表的?」,原告深感來自被告追查文
章作者之壓力甚大而於當晚旋即向股長告知上開關於PTT
八卦版之文章是原告所發表,並為一抒己見及抒發壓力而
於當晚9時許再於PTT八卦版上發表文章,全文為「剛剛晚
上接到電話。現在說是要清查誰在PTT上,發表有關對菜
之不利言論…聽說整個種花都在找我…唉~這樣跟戒
嚴有什麼兩樣???國民黨換了民進黨上言論還是不自由
啊!!!偉哉你民進黨啊!!!先發表個不自殺聲明好了
我剛已經自首了,QAQ各位掰掰!!!」。嗣於107年1
月16日上午原告收到股長通知主任要找我約談,主任於當
時就說「你(即原告)就乖乖承認然後認錯道歉就好。」
(參原證3之2),原告當時已承認上情,然主任當下馬上
帶原告到處長辦公室,處長亦稱「你(原告)就乖乖認錯
其他話就不要再講。」,原告復再表示承認上情,當下處
長再帶原告到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說涂元光稱「PO這種
文會帶給公司很大影響,公司須要政府幫忙,以後不要再
發這種文章,以後你如果答應不要再發這種政治性文章,
就當做沒找到這個人。」,原告於無奈並承受被告來自直
屬長官股長、處長、總經理之壓力下無奈同意。惟107年1
月16日下午,原告復再收到工會理事長李慶昇約談,李慶
昇稱「你(即原告)試用期不會過,要不要找別的工作?
」,原告當下回去問股長怎麼辦?股長好意建議原告寫道
歉信給立委或總統府的人,原告當時表示其全家人都是支
持綠的,怎麼沒有言論自由,股長說民進黨比國民黨還狠
等語。
(四)原告心情不佳且欲抒發政治性言論,復於107年1月16日晚
間9時許再於以家中電腦登入PTT八卦版上發表文章,全文
為「哪有很自由???我有一篇PTT文章啊~被種花高層
指為對現任元首不利。(我從頭到尾都沒指名道姓,自己
要對號入座怪我囉???)種花高層不但馬上清查,而且
約談後還指我工作不保…現在還要求我要寫道歉函,寫完
叫我去找民進黨管道求自保…當下是真的傻眼…這是戒嚴
時期還是黨國再現???馬桶執政的時候我罵他都沒事耶
!!!現在呢?不勝唏噓啊!!!方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大家多保重!!!」(參原證3之3)。
(五)上開107年1月14日原告於八卦版發表之前後文對照(原證
3之1),「蔡母豬」、「國安人員」及「勞基法修惡」等
文字,固然上開文字對蔡英文總統有所不敬,實則係針對
勞基法修法內容有所不滿所為合理評論,且前後文對照可
約略推知為蔡英文總統將至該單位巡視,然原告並未於內
文內表示其任職單位、地點,則PTT八卦版之閱覽者(俗
稱鄉民)根本無從得知蔡英文總統之訪視具體單位及地點
,亦無確切之時程,顯然不構成「洩露外賓之不公開行程
」,抑有進者,「洩露外賓之不公開行程」此舉亦未規定
於工作規則亦顯非商業機密,絕無可能影響資訊安全,此
外,原告復未再於PTT上發表類似之文章,原證3之2及3之
3之文章亦僅屬原告抒發其政治傾向之政治性文章而已,
則被告於勞資爭議所指述之事實均為子虛烏有,原告顯無
任何違反工作規則事由,遑論情節重大。
(六)縱認原告有任何違反工作規則情事(假設語氣),被告並
未依其自訂之核薪要點第4點第2項後段規定與工會協商後
決定是否繼續僱用原告,或先以處罰較輕手段取代解僱,
明顯違反前揭核薪要點之規定,因而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
原則,被告更於107年1月17日直接以口頭命原告交出門禁
卡及資遣原告,然原告非但毫無任何具體違規之情事,顯
不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此外,原告更無任何其他違
反「被告公司紀律情節重大之情事」,故被告終止僱傭契
約顯不合法。
(七)被告終止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然為被
告所否認,故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並依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
(八)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
107年2月1日起,自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30日前
給付原告39,125元,及自各該次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按月提繳2,40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原告於試用期間未遵守保密義務,恣意洩漏國家元首視察
北區分公司之秘密行程,導致媒體報導,嚴重違反與被告
公司保密協議及相關規範,且縱經被告公司告誡後仍舊於
PTT上繼續渲染批評此事,難認原告有再遵守保密義務之
意願,顯已不適任被告公司網管人員職務,故被告公司於
原告試用期間,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當無濫用權利之
情事,終止自屬合法。
(二)原告雖辯稱發文內容並無其任職單位、地點,則PTT八卦
版之閱覽者根本無從得知蔡英文總統之訪視行程云云,惟
查,蔡英文總統該訪視行程,既已經被告公司嚴格宣導應
予保密,則原告本不應將任何資訊對外透露,遑論原告發
文下方留言,已有網友(ID:cloudin)留言:「中華電
信嗎」,是原告發文內容顯然已使網友得以知悉蔡英文總
統所訪視之單位。況且,觀諸原告於PTT八卦版上歷次發
文,已多次表示其所任職單位為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此
自原告發文表示:「[問卦]在種花仁愛園區上班,附近可
以吃啥???」、「北分公司地下餐廳貴又難吃活動中心
沒有什麼可以吃…」、甚至當網友表示中華電信網路斷線
時,更主動表明其網管身份可協助網友查詢事故原因等情
,再再顯示原告已多次公開表明其為被告公司北區分公司
之員工,則原告於107年1月14日之發文,當已足以特定蔡
英文總統訪視之具體行程,故原告辯稱並無違反保密義務
云云,要非可採。
(三)另原告就兩造間勞資事件,自107年3月勞資爭議調解不成
立後,即未再向被告公司為任何主張或請求,至108年9月
方提起本訴訟,況觀諸原告於PTT所發文內容,原告更至
少於107年8月間即已至他處就職,則於客觀上令被告公司
信賴原告對於雙方間之僱傭關係已經消滅一事並無爭執,
是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原告為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主張,違反誠信原則,而無保護之必要。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爭點整理: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於106年11月1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
兩造約定工資為每月37,625元(嗣於107年1月提高為39,
125元。
2.兩造於106年11月1日簽立勞動契約書,該契約第2條約定
試用期間自106年11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
3.被告於107年1月17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原告最後上班
日為107年1月17日。
4.兩造107年3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
立。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於107年1月17日終止兩造僱傭契約,是否合法?
2.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自107
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39,125元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2,406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試用期間約定,應屬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即雇主於試
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否適合,如不適
合,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僱傭契約,而勞工於試用
期間內,亦得評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
續受僱於該企業,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作不適
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應認勞資雙方
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按我國勞
動基準法中並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設有規範,然而因
事業單位僱用新進員工,僅對該員工之學經歷為形式上審
查,並未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適合僱傭,因此,事業
單位有必要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以保障企業之利益
。是以,約定有試用期間之勞動契約,乃謂雇主藉由評價
試用勞工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考量締結正式勞動契
約與否之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
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受雇主
正式僱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
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
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
勞上字第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於106年11月1日
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並於106年11月1日簽
立勞動契約書,該契約第2條約定試用期間自106年11月1
日至107年4月30日,此為兩造不爭執;而被告終止兩造間
僱傭契約之107年1月17日,係於上開試用期間內,則依前
開說明,基於試用期間之試用目的,只要任一方之終止契
約無濫用權利情形,即得任意終止契約,不受勞動基準法
第11、12、14條法定終止事由之限制,亦無解僱最後手段
性原則之適用。
(二)依被告北區分公司於107年1月17日所召開之107年新進從
業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會議紀錄之決議內容,被告以原告於
試用期間在網路PTT發文,洩漏國家機密,引發媒體報導
,造成公司形象嚴重損傷等為由,決議自107年1月18日終
止兩造間僱傭契約(見本院卷第162頁)。經查:
1.原告於107年1月14日星期日下午3時許於家中電腦登入PTT
並於該網站八卦版(即社群網站)發布:「幹幹的…,明
天蔡母豬要來我們單位巡視,所有在場人員都要經過國安
檢視過…,聽說會被翻箱倒櫃,並嚴禁我們隨意走動,主
管知道我們不太喜歡母豬,已經安排我們當天調到隔壁辦
公室,到時候看到母豬該怎麼辦?1.偷偷舉牌,抗議勞基
法修惡?(可能會被國安人員壓制,然後我就黑了)2.丟
鞋問候她?(可能會被國安人員格斃,然後我就死了)3.
偷偷放工會賽員進來煩她?(可能還沒實踐就被主管擋下
來)4.做自己的事,不理她?(這樣要一直坐著,不蘇胡
!)5.其他。(給鄉民發揮!!!)有沒有該怎辦的八卦
?」之文章(見本院卷第31、32頁之原證3之1),雖係於
其工作時間外所為,然係於公開網站中揭露其工作場所內
之相關事項,且由文章全文意旨可推知該文中之侮辱性詞
語「蔡母豬」是指我國國家元首,及知悉我國國家元首將
於該發文日之翌日巡視其任職單位,則該文章自難認與其
工作無關聯。故被告將之作為評核原告是否為其機關合適
員工之考核依據,並無濫用權利之情事。
2.又民視新聞網於107年1月16日上午9時11分報導標題為「
總統訪中華電信,員工爆卦PO文『丟鞋問候她』」之新聞
,其報導內容為:「總統蔡英文,在周一秘密參訪中華電
信的資安監控應變中心,但前一天卻被疑似是中華電信員
工,在網路上爆料,總統要造訪,還問網友說要舉牌,還
是丟鞋?引起外界注意,總統府回應,國安單位都有高度
掌握、因應,所幸行程最後都順利結束。...原來就在前
一天,一名疑似中華電信的員工,就在網路PTT發文,爆
料總統隔天要到中華電信,讓行程曝了光,他還給了網友
幾個選項,要偷偷舉牌,抗議勞基法修惡?還是丟鞋問候
她?或放工會成員進來煩他,或做自己的事不理他,但由
於用了丟鞋和難聽的詞彙,難免引發注意,網友有人跟著
開罵,也有人留言,說用這詞的人,人品應該也不會太好
,國安單位早在事前就掌握到這個狀況。所幸沒人真的舉
牌或丟鞋,參訪順利結束,網路匿名發言,成了發洩情緒
的最佳管道,但一旦危及元首安全,恐怕要負起相關責任
」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是被告稱原告於網路PTT之
發文,引發媒體報導,造成公司形象嚴重損傷等情,尚非
無據。
3.再者,被告公司行為準則第6條規定「本行為準則規範之
『營業秘密』包含本公司內部規範之營業秘密及因業務或
合作關係而知悉且負保密義務之資訊,除因法令規章規範
或經本公司授權得揭露者外,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對於取
得之營業秘密皆須保密」(見本院卷第133頁),原告亦
於106年11月1日與被告簽立維護營業秘密契約書(見本院
卷第29頁之原證2),雖被告所提出之被證7之關於政府高
層參訪預演之電子通知信之內容,未載明該次參訪為秘密
參訪;惟原告於被告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職務內容包
括網路資訊安全管理,多涉及個人隱私或國家安全之須保
密之事項,是被告因原告於網站八卦版所發布之上開文章
引發之國家元首秘密參訪行程曝光之事件,認為原告不適
宜於其公司擔任網路管理專員之職務,而終止兩造間之僱
傭契約,亦難認有濫用權利之情事。
4.此外,被告北區分公司於107年1月17日所召開之107年新
進從業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會議,其出席人員包括工會理事
長李慶昇(見本院卷第161頁),可認該終止契約之決議
業已符合被告公司新進人員試用期滿核薪要點第4條第2項
「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本公司要求者,得立即辦理試用期
間考核,決定是否繼續試用。但應事先與中華電信工會相
對應分會協商」之規定(見本院卷第129頁)。
5.綜上,被告終止兩造僱傭關係時,為試用期間,被告經其
內部考核會議後,認原告非其機關之合適員工,而終止兩
造間僱傭關係,無權利濫用之情事,其終止契約合法。兩
造間僱傭關係既經合法終止,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應自107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
日止,按月給付薪資39,125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2,406元
,為無理由。
五、結論:
被告於試用期間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無權利濫用情形,其
終止契約為合法,則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
請求被告自107年2月1日起至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暨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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