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震災餐會亂花錢 重大違失遭監察院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17台北報導】
花蓮地區於107年2月6日晚上11時50分發生芮氏規模6以上 之大地震,震倒花蓮市4棟住宅大樓飯店, 全國各公私部門機關團體出錢出力協助救災。 嗣花蓮縣政府於同年4月30日辦理「0206震災感恩餐會」, 再辦理「0206震災捐款收據、 感謝函印製暨震災紀實文宣裝封及寄送」等多項採購案, 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千多萬元, 遭質疑違反採購程序及預算流用規定,經監察委員王幼玲、 楊芳玲調查後,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並於今(17) 日上午經監察院審議通過。
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玲表示, 花蓮縣政府於107年4月30日辦理「震災感恩餐會」, 廣邀各界人士參加,宴請約3,000人,違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 濫用公帑;且將餐會採購案分批辦理,以限制性招標方式, 逕洽廠商議價,亦被質疑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嗣花蓮縣府辦理捐款收據、 感謝函印製暨震災紀實文宣裝封及寄送等採購案,竟以「 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費」等預算支出,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 且採購驗收程序亦有多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另辦理「 地震專輯採購」、「0206震災紀實影片及光碟壓製」, 動用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業務費」及衛生局「 防疫業務費」等科目預算支應,濫用預算流用規定。
而該府相關主計及會計單位未依會計法第99條規定對機關預算之違 法或不當之使用,本於權責要求更正, 以書面聲明異議或報告上級機關長官, 顯見主計及會計控管預算執行之功能失效。 是花蓮縣政府辦理0206震災相關採購案件, 核有違反採購程序及預算流用規定等多項違失,情節重大, 經監察院提案糾正,並移送行政院,促其檢討改善。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
一、花蓮地區107年2月6日發生大地震, 各界援助救災並踴躍捐款。 花蓮縣政府於同年4月30日中午在花蓮縣體育場辦理感恩暨表揚大 會。 原由負責救災之花蓮縣消防局於同年4月2日簽辦協助救災人員餐會 計60桌,然該府為將捐款人員納入,爰改由行政暨研考處主辦, 並於同年4月24日簽奉顏新章秘書長以傅崐萁縣長之乙章核定辦理 計90桌之感恩餐會。 詎該府於同年4月25日臨時召集各局處主管人員, 召開由顏新章秘書長主持之「 0206花蓮震災捐助及協助救災等善心有功人員感恩暨表揚大會分 工協調會議」,竟推翻前1日業已核定90桌之感恩餐會, 決議擴大辦理為300桌計3,000人參加之感恩餐會, 並要求該府各局處於當日下午即提出出席人員名單, 由該府行政暨研考處彙整陳報縣長。 該府變更原核定90桌900人之計畫,而改為廣邀各界人士參加, 宴請約3,000人,與原規劃辦理感恩餐會之意旨及需求未合, 違反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不得辦 理非必要聯誼餐敘之規定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4點採購案件應與 所定用途符合等規定,核有濫用公帑之重大違失。
二、再據花蓮縣政府0206感恩餐會相關簽呈及會議紀錄, 該感恩餐會既已改由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辦理, 花蓮縣消防局係協辦單位。 詎該府行政暨研考處及花蓮縣消防局於107年4月25日之分工協 調會議決議擴大舉辦後, 竟於會後各自簽准150桌感恩餐會採購案, 採購金額均為99萬元,均未超過100萬元,採限制性招標, 逕洽特定廠商議價辦理,而未依規定按其採購總金額核計, 辦理公開招標。 案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結果, 認定花蓮縣政府辦理0206感恩餐會採購案既由單一機關統計整體 需求,卻未由同一機關彙整辦理採購, 且分別辦理之採購案預算金額適巧均為99萬元, 是否有刻意規避政府採購法第14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 不無啟人疑竇之處。是花蓮縣政府以限制性招標方式, 分批辦理本件0206感恩餐會採購案,引發各界非議,並非無由, 已嚴重斲損政府機關之公信力,亦有重大違失。
三、嗣花蓮縣政府為感謝20餘萬捐款人而辦理「 0206震災捐款人遞送捐款收據、 感謝函印製暨震災紀實文宣裝封及寄送」等採購案, 竟以該府社會處之「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費」 預算支出金額計580萬餘元,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結果, 與預算法第62條各機關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 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未合。又該等採購案之招標驗收作業程序,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結果,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1條自決標之日起30日內將採購案決標資料刊 登公告等相關法令規定, 且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廠商投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及 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驗收程序辦理,核有違失。
四、另花蓮縣政府辦理「107年報導地震專輯採購案」 支出174萬元,辦理「 107年0206震災紀實影片光碟壓製案」支出187萬餘元, 係為說明該府於震災相關作為,對相關爭議報導加以澄清說明, 應屬整合性之政策宣導或對輿情之反應等,非屬單一政策宣導, 亦因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原編列之預算已不敷使用, 而分別使用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業務費」 及花蓮縣衛生局「防疫業務費」等科目預算支應, 案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查核認定,除與該府預算總說明未合, 亦已影響相關機關原有業務計畫之執行,核有違失。
五、末查, 花蓮縣政府對於0206震災所衍生之各項緊急災害採購案等行政經 費支出,竟以0206大地震發生於上半年而控管6,000萬元之 第二預備金之動支,以致於該府社會處等單位原編列預算不敷使用, 而違法流用其他科目預算。相關決策, 顯與預算法第22條及第70條等規定因應緊急災害等超乎預期規劃 而編列及動支第二預備金之立法意旨未合。 該府相關主計及會計單位未依會計法第99條規定對機關預算之違法 或不當之使用,本於權責要求更正, 以書面聲明異議或報告上級機關長官, 顯見主計及會計之控管預算執行之功能失效,核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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