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違規代理訴訟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 台北3/23報導】
監委楊芳玲、高涌誠調查,桃園法官何宇宸, 有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 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及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 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本(3)月20日審查 通過兩人提案,彈劾何宇宸,並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何宇宸違失情節如下:
一、 何宇宸法官擔任桃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之受 命法官,以預斷並顯露被告共同犯罪之心證, 又以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方式取供, 經該院裁定,何宇宸法官就該案之審理,應予迴避。 經法官評鑑委員會勘驗開庭錄音後, 認何宇宸法官有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 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之情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9 8條、第273條及第287條之2等規定, 並有牴觸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等規定之違失, 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規定,侵害被告之權益,情節重大。
二、 另何宇宸法官於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 民事案件,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 違背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義務,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又何宇宸法官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為簡易案件, 言詞辯論高達10次,扣除暫停訴訟期間耗時將近2年最終和解, 耗費司法資源,不符比例原則。 且何宇宸法官於該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另提偽造文書刑事自訴案件, 二案審理過程法院拘提被告、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等作為, 客觀上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法官以刑逼民、 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之印象, 又原告何宇宸與被告和解條件, 何宇宸同意於刑事自訴案件連續二次不到庭, 俾承審法官為自訴不受理判決,犧牲國家刑罰權。 就何宇宸法官前開違失行為綜合評價, 足認其對於法官職務之內涵及重要性並無正確認知, 且嚴重違反法官於職務內、 外均負有致力維護及提升法律制度公信力, 並應避免危及民眾對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形象信賴之義務。
綜上,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121條第1 項、第154條、第273條規定、法官法第18條第1項、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第12條、第18條、第24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並已構成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所定應受懲戒事由,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法官法第51條第1項規 定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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