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遲緩兒3歲後才被發現,錯過黃金療育期缺專業人力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13台北報導】
監委王幼玲、尹祚芊及江綺雯調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成效, 並檢視國內近年早期療育服務辦理等案, 調查報告發現國內半數以上的發展遲緩個案係在滿3歲後才被發現, 錯過0-3歲黃金療癒時期; 各縣市聯評中心對於疑似早療個案之收案條件、流程作法, 品質亦不一致。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的類別,以「語言溝通」 為最大宗,然而聽語障專業人力普遍缺乏,且多集中在都會區, 培育不足,影響療育服務之提供……等情事,亟待衛福部及教育部對 現行早療辦理情形加以改善。
三位委員表示,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 為早期發掘發展遲緩兒童,我國推動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下稱聯評中心) 並開辦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多年, 惟聯合評估資源尚有不足,為維護兒童健康, 全面檢視國內近年早期療育服務辦理情形。 本案調查期間並赴台北市、新北市、台東縣及澎湖縣等, 瞭解地方政府所轄之機構辦理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際現況; 另邀請22縣市政府副縣長/秘書長進行座談,以瞭解各縣(市) 政府在早期療育個案之通報、評估鑑定、後續服務提供及安置…… 等運作及提供服務所遭遇之困境。
監委王幼玲、尹祚芊及江綺雯委員指出, 教育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不可或缺之一環, 對於滿2歲以上未滿6歲之學前發展遲緩兒童須依其學習特殊需求提 供特殊教育、安置與照顧, 但是歷年地方政府推動學前特殊教育問題叢生, 包括幼兒園的特教班名額太少,師資專業知能不足、 特教生及師資比過高、特教助理人員人力不足、經費不足等, 皆不利融合教育之施行及推動,急需教育單位投入資源, 規劃因應措施。
三位監察委員進一步表示,「臺北市學齡前兒童發展篩檢表( Taipei-II)」 是現階段評估發展遲緩兒童之有效評量工具, 由於發展遲緩個案之篩檢及確診,需花時間,因此, 醫師及護理師在兒童健康檢查之落實評估,非常重要, 衛福部對於各地方政府基層衛生所健兒門診遲緩兒童之篩檢, 尤應重視。再則聯評中心一直存有收案及作法不一之情形, 而各地方之聯評落實度及品質並不一致,有待衛福部強化, 以避免與健兒門診功能有疊床架屋之虞。
相關調查意見如下:
1、依據相關醫學文獻,0-3歲是發展遲緩兒童之黃金療育期, 以近10年國內通報遲緩年齡來看, 國內半數以上的發展遲緩個案係在滿3歲後才被發現,約有5% 甚至是滿6歲後才通報,錯失早期療育介入的機會。 又現階段各醫療單位所採用之評量工具「 臺北市學齡前兒童發展篩檢表(Taipei-II)」 其信度及效度業經驗證,而國健署亦已納入兒童健康手冊, 鑑於發展遲緩兒童之篩檢及確診,需要花費相當之時間, 兒童健康檢查時醫師之落實評估,至為重要,國健署應予加強督導, 以提升發展遲緩兒童之轉介比率。
2、國健署為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聯合評估工作事項, 考量避免中央與地方之資源重複配置及達成每縣市至少設置一所聯合 評估中心之目標, 自107年度起改以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辦理, 各縣市聯評中心設置家數雖已達國健署之規畫設置目標, 然原有聯評中心其收案條件、流程作法皆不一, 無法發揮聯評中心設置目的之問題依舊未改善, 且地方政府執行及落實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業務的操作方式、 落實度及品質並不一致, 國健署允宜檢討規劃一致性原則或評核作業之可行性, 並加強引導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的運作標準及服務成 效之監督。
3、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療育服務為各級政府之法定辦理事項, 各機關並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然查發展遲緩個案在通報、個管、 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等需求人數逐年成長, 累計個案亦逐年增加,但經費卻不增反減, 已影響地方政府提供有需求者接受療育服務之機會, 衛福部應予重視妥善分配預算並爭取相關經費挹注。
4、各縣市在發展遲緩兒童功能性遲緩類別上,以「語言溝通」 為首要,現階段聽語專業人力全國普遍缺乏, 又依目前執業人員之分布,多數人力集中在都會區, 離島及偏鄉呈現缺乏聽語專業人員之不均現象, 由於多數縣市人力普遍不足,已衍生療育服務待排時間拉長, 導致部分個案無法立即獲取資源,影響發展遲緩兒童之黃金療育期, 衛福部允宜就現行人力進行相關調控措施, 協助解決聽語專業人力全國普遍缺乏且不均之現象。
5、教育部對於國內各大學增設、調整系所招生名額, 係以考量學校資源、國家整體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等, 採總量發展方式調控,鑑於聽語專業人力的服務需求, 從醫院擴及至基層診所、學校、早期療育機構、長期照護機構、 居家、聽語輔具機構、自行開業等,照護模式已趨向多元, 雖教育部近年已增加系所培育專業人力, 然仍無法即刻滿足社會發展快速變遷對於聽語專業人力的服務需求, 而出現供需失衡現象,教育部允宜建立產/學界定期人力檢討/ 評估機制,邀集相關機關進行通盤了解人力供需情形, 以符實際需求。
6、為改善部分家長四處就醫,造成發展遲緩兒童過度治療, 健保署開辦「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由醫療團隊完整評估個案及家庭狀況後, 量身研訂適當之個別化治療計畫, 並建立以家庭為中心之整合性照護模式, 然因早期療育方案執行團隊(人員)資格要求難達成、 醫院需投入較高行政人力及獎勵誘因難度高與不足等因素, 影響醫療院所參與意願,健保署允宜加以調整, 吸引醫療院所參與以利早期療育方案之推展, 以嘉惠更多發展遲緩兒童。
7、為使發展遲緩兒童能儘早發現並接受相關療育服務, 除於各縣市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外, 並輔以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團隊之組成,以利進行外展, 增加聯合評估及篩檢之可近性。 國健署為改善部分縣市偏遠地區聯評服務資源匱乏, 亦無外展聯評或篩檢之情形, 自107年起改以補助地方整合轄內聯評中心及聯評醫院資源及需求 ,提供縣市彈性依地方需求規劃外展服務。然部分縣市因離島/ 偏鄉交通不便及耗時,致外展式聯合評估無法增加頻率; 又該等地區外展服務之提供, 亦相對造成有限之早期療育評估資源無法服務更多有需求之發展遲緩 兒童的兩難情形, 國健署允宜儘速評估或改善利用遠端視訊及資訊整合系統, 進行聯合評估之可行性,期使有限之早期療育聯合評估資源, 能有更大之發揮效益。
8、 基於對發展遲緩兒童於成長各階段所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之完整性及持 續性, 早期療育方案就衛生及教育單位對發展遲緩兒童所建置之資料系統有 規劃應建立交換機制及建構學前轉銜機制, 目前以發展遲緩兒童為主體跨體系資料交換之「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與「 衛福部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已完成介接, 但就醫療機構之聯合評估報告屬病歷範疇之特殊資料, 衛福部以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 無法再提供上傳至國健署資訊管理系統供相關單位查詢運用, 致增加該等單位在鑑定、安置及醫療服務之行政流程的複雜性, 然法規的訂定是為了保障孩童的權益, 而非侷限提供各種必要性支持性服務的可能, 衛福部及教育部允應研議聯合評估報告資訊授權共享的可行性, 俾便提供作為入學鑑定評估之重要參考資料,簡化現行之行政流程, 並減少重複評估及醫療資源浪費,降低家長反覆奔波的情形。
9、教育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不可或缺之一環, 對於滿2歲以上未滿6歲之學前發展遲緩兒童須依其學習特殊需求提 供特殊教育、安置與照顧, 故教育部自92學年開始推動學前特殊教育服務相關計畫迄今, 然而歷年地方政府推動學前特殊教育問題叢生,包括: 師資專業知能不足、特教班名額不足、特教生及師資比過高、 特教助理人員人力不足、經費不足等, 雖教育部業於本案調查期間發布「學前特殊教育推動計畫」 針對早期療育不足之處特別規畫因應措施, 仍有待落實執行並定期與地方政府檢討成效。
10、現階段教育部對於學校附設之幼兒園設置有特殊教育班別者, 規範有遴聘特教教師/人員及師資員額; 而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 亦有規範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團隊進行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服務 ,並得配置特殊教育教師,其師生比由地方政府定訂。 由於教育部對早期療育個案以採融合教育方式安置於普通班, 然各縣市政府在從事學前特殊教育上有:師資人力及其特教知能、 合格師資人數、特教班之專業照護人力不足等問題尚待解決; 又國內特教合格師資人力有分布不均、 從事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之師資, 近半數縣市特教合格教師比率低於國內各縣市平均之下等, 皆不利融合教育之施行及推動。 另教育部對發展遲緩兒童採融合教育之安置方式, 已造成教育現場教師/教保人員照護之壓力, 相關專業護理人力之配套相形重要, 亦請教育部一併檢討現行規範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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