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生醫所前所長林顯豐兼職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 台北3/30報導】
監察院調查,交通大學教授林顯豐(見圖取自生所)前102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 日止兼任該校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自106年9月7日至10 7年12月11日兼任氣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共計1年又3個多月,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30)日以11比0的票數通過 並公布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提案,彈劾林顯豐, 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該規定立法意旨係以公務員兼職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 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 是只要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而應受懲戒。
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表示, 林顯豐雖稱其擔任的角色只是執行產學合作計畫, 從未參與商業行為也並未支薪,又檢具國立交通大學、 林顯豐及氣宗公司於106年11月10日簽訂之「 國立交通大學建教合作合約書」, 用以證明國立交通大學知悉此一建教合作案。然查, 林顯豐兼任氣宗公司董事,查無該校相關推薦或指派之文件資料, 且無事先以書面報經核准之紀錄,並不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 7條第4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 4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
楊美鈴、蔡培村調查發現,上開建教合作合約書係於106年11月 10日簽訂,但林顯豐自106年9月7日氣宗公司設立之日起即兼 任董事。其應於本件合約書簽訂後, 再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兼任氣宗公司董事。其未經學校核准, 即兼任氣宗公司董事,顯非適法。
楊美鈴、蔡培村指出,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法之責。 況查林顯豐兼任國立交通大學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該校除於1 02年9月3日新進教師研習宣導外,並有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共5次。
楊美鈴、蔡培村表示,林顯豐自106年9月7日起即兼任董事,1 06年11月16日卻在「 國立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聲明書」聲明:「 無擔任產學合作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顯見其聲明不實,所辯難以自圓,違失之咎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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