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F衛福部做半套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 台北3/23報導】
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婉調查 :我國於96年修正身權法後所採行的身心障礙鑑定,仍未脫離以「 損傷」為焦點的醫療診斷模式,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需求, 也未落實評估及提供服務,監察院糾正衛福部儘速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婉調查 :我國於96年修正身權法後所採行的身心障礙鑑定,仍未脫離以「
我國於96年大幅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 並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者鑑定及福利服務需求評估等 兩項重大新的制度。但執行迄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對身心 障礙者的認定,仍沿襲過去只採用「身體功能及結構」的鑑定結果, 未如修法預期也納入「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評量結果,同時對於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需求評估,流於形式,造成身心障礙者的處境 及需求全然失真、被低估。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王 幼玲、楊芳婉提出的調查報告,並糾正衛福部。
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婉表示,為了能更清楚瞭解身心障礙者鑑定與 需求評估制度的執行現況,除向衛福部調卷、諮詢專家學者外, 也分別至北、中、南、東等地的5個縣市進行履勘,並逐一聽取22 個地方政府簡報及詢問相關主管人員。
2位監察委員調查發現,96年身權法修正前,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 的定義是採用16項損傷類型與疾病名稱為唯一鑑定基準, 不僅互斥,也無法含括各種障礙類別與狀況。為接軌國際, 修法後對於障礙者的認定,雖採納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ICF)的8大類身心功能障礙類 別(BS碼),並納入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的考量; 但制度實施後,衛福部卻只採用醫師所做的「身體功能及結構」 鑑定結果,補助與服務的提供又與身心障礙鑑定結果綁在一起, 造成有實質需求的身心障礙者無法跨過鑑定門檻或限於障礙等級, 因而無法取得所需的福利服務資源,例如單耳或單眼功能障礙者, 即是受限於BS碼的門檻而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者資格與相關服務。 顯然修法後,我國仍未脫離以「損傷」為焦點的醫療診斷模式, 個別經驗、需求、活動參與、社會環境…… 等因素造成障礙者的障礙狀況,在現階段鑑定制度的執行, 形同口號,完全不符合人權,與身權法當初修正目的有極大落差。2 位監察委員指出,衛福部應當依法將「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納入對障礙等級的判定,並逐步檢討配套調整依照障礙者及其家庭的 實際需求提供補助及服務, 以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要求的人權模式。
監察委員王幼玲、楊芳婉也發現,96年修正後的身權法第7條, 要求各地方政府應從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 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各項需求因素, 進行完整的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供福利服務。但101年7月1 1日制度上路後,在衛福部採行需求評估分流作業又未落實督導之下 ,地方政府大多只憑著公所端的福利服務需求勾選結果,再輔以1次 短暫性的電訪確認,造成每年只有2成左右的身心障礙者進到實質的 需求評估,而其中表達有「個人照顧及支持服務」(註1)或「 家庭照顧者服務」(註2)需求而接受家訪評估者,更是不到1成( 參見附圖1);且需求確認及評估結果也多集中在經濟補助及較為民 眾所熟知的服務項目,如輔具服務、復康巴士(參見附圖2);許多 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於社區自立生活發展的服務項目, 需求人數占當年核證人數的比率,竟不到1%(參見附圖3), 凸顯衛福部採取的分流作業,只是行政上便宜行事的作法, 未能貫徹身權法修正原意,急需檢討改善。
另調查報告提出調查意見,一併要求衛福部檢討改進,摘要如下:
一、 現行鑑定基準無法回應視皮質損傷患者的障礙狀況、衛福部及地方政 府對醫院辦理鑑定的品質欠缺督導機制:
視皮質損傷(Cortical Visual Impairment)的症狀、評估與協助, 近年來逐漸受到關注與重視,此損傷並非眼球部位病變, 而是後視神經傳導逕路或大腦視皮質區受傷所造成的視覺中心損傷, 須由多科別醫師共同評估,且有腦部影像檢查, 同時搭配先進醫療技術與儀器,才能確認, 但現行身心障礙鑑定基準、檢查項目及鑑定工具, 無法回應這類患者的障礙狀況。
此外,鑑定新制實施後,107年全國申請鑑定已達到23.6萬人 ,平均每月有近2萬人的鑑定量,而部分縣市鑑定及異議複檢的通過 比率每年卻呈現高低起伏的現象(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市、宜蘭縣、臺東縣、連江縣等),且實務上存在不同醫院間的 鑑定結果有差異、訓練課程參差不齊、鑑定人員專業訓練不足…… 等問題。但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對於醫院辦理鑑定作業的督導,著重在 完成天數及作業流程,欠缺對實質品質及正確性的督導。
二、 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需求評估先期作業流於形式:
各鄉(鎮、市、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時, 應確認申請人所勾選的福利服務需求項目, 但因人力不足且流動頻繁,承辦人員又缺乏專業, 也多不瞭解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措施的內容與規定, 加上有時勾選之人並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主要照顧者, 造成公所端無法清楚說明各項福利資訊, 更難以落實確認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福利服務,實施6年期間勾選有 申請各項福利服務需求者人次占比,僅達5%, 勾選結果又多集中在民眾較為熟知、常見的機構式照顧、輔具、 日間照顧等項目上(參見附圖4),凸顯身心障礙者於資訊不足及脫 離生活脈絡之下,根本無法在短時間內充分瞭解並能夠表達對於福利 服務的需求項目,需求評估的先期作業流於形式, 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喪失。
身心障礙者在層層的作業流程關卡下,福利服務需求已經失真、 被低估,但付費機制、交通障礙、服務可近性與量能不足等因素, 卻又造成需求者使用服務的障礙,經評估後有使用「 社區式日間照顧」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比率僅達到5成(10 個縣市甚至不及3成),「家庭托顧服務」也只有3成左右(參見附 圖5);經需求評估後有使用各項「個人照顧及支持服務」 的總人數占每年核證人數的比率,不僅未及2成,更從104年的1 9%降至107年的13%(參見附表1), 凸顯需求評估的失真及服務不到位。又,面對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及 核證人數的成長,地方政府新增及佈建資源的進度與能量, 顯得牛步與稀少,107年新增「個人照顧及支持服務」 的可服務能量只有935人,截至107年底全國6項社區支持服務 的涵蓋率也只有2.56%。但衛福部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劃未來 5年的照顧服務資源建置計畫, 致難落實供給需求及資源佈建的衡平。
四、 各種評估疊床架屋、相關評量/估結果又無法共享與合作:
各種評估疊床架屋、不斷進行,讓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疲於應付, 其需求評估與資源提供也遭片段切割處理;又因相關評量/估結果無 法與其他如勞政、教育等服務體系共享與合作, 造成資源未能有效整合銜接。
五、 地方需求評估人力不足、需求評估的審查又欠缺多元觀點:
各地方政府辦理需求評估的總人力數為210人,僅處理福利服務需 求確認,以及面對每年約2.5萬人至3.6萬人的家訪評估量, 已負荷沉重;加上106年長照2.0實施後,需求評估人員開始向 長照服務領域挪動,更衝擊原已吃緊的人力。此外, 部分地方政府籌組的需求評估審查專業團隊委員, 或實際出席審查會議者,多侷限在部分專業領域或是機關內部人員, 造成審查過程無法納入多元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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