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 : 強烈支持財政部捍衛彰銀股東及員工權益
有關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於昨(17)日宣判,其認定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就94年7月5日新聞稿及7月21日函文成立契約關係,且據此認定財政部在持有彰銀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除理由顯有前後矛盾外,亦嚴重悖離我國司法實務向來所否認表決權拘束契約效力之情。
蓋股東表決權係指股東基於其地位,得在董事選舉時依其自由意志行使權利,投票與其所認同之(獨立)董事候選人,而臺灣高等法院既已遽認財政部應依「契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卻簡單以「非約定股東表決權為一定方向行使」為由,刻意迴避該「契約」已具備表決權拘束契約要件事實。況且,這攸關股東間支持或妨礙董事席次的爭訟,如果都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範疇,到底何種契約方為「表決權拘束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已嚴重悖離我國最高法院長期否定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之判決意旨,蓋最高法院一再表明「若股東間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易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不特與公司法公平選舉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
彰銀工會強烈支持財政部就漠視法理且互為矛盾判決,立即對外宣布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維護廣大彰銀股東之權利,勿讓第一家正港臺灣人創立之本土銀行落入私人財團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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