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陪審團改革台灣的審判制度-----鄭文龍律師

                
一、陪審團之意義
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萌芽自證人之制度,在諾曼人(Norman1066年征服英國後,將宣誓作證制式化,早期的陪審團制度,係由國王所派之政府官員召集鄰居作證,用來評估鄉村地區的「稅」。而這些作證的鄰居證人,必須擁有土地、牛或財產。早期之作證,在於對被告的品德作證,再慢慢演變成對於案件之事實及法律之判斷。時
至今日,全球已有52個國家採用陪審團制度。加上混合制,已達80國,可說是歐美國家審判制度之主流。
雖然陪審團制度是在英國誕生,但是英國並未如美國以憲法保障。
2001年,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僅有1%的刑案是由陪審團審判。絕大多數刑案都是由素人治安法官(Magistrate)審判。英國現今大約有非法律人之外行人擔任治安法官(Magistrate),人數達三萬零四百名。
也就是說,在英國,大多數的刑案,都是由法律外行人之治安法官來審判。被告如被認定有罪,治安法官最高可處以六個月之監禁,及五千英磅之罰金。
英國及美國在1970年代,開放每個公民都有資格當陪審員,例外是有前科紀錄者。
英國在1976國會制訂「刑事公平審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76),陪審團的判決由一致決Unanimous改成重多數決Majority),以前以十二票作成一致決才能判決現今改為如果考慮超過七小時仍未能達成一致決承審法官可告知陪審團可以十票作成重大多數決。在1998年,有20%之定罪是由重多數決所判決。
而美國在刑案仍堅持用一致決的制度。也就是說,要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要12人全體一致。

美國從英國殖民地時期開始,也是延續英國的陪審團制度,但發展更為徹底。因為美國在受英國殖民時期,遭受英國政府的剝削及打壓,這種剝削打壓,包括執政者的貪腐、濫權,包括執政者對檢察官及法官的控制,對人民濫權逮捕、起訴。
英國殖民時期的打壓剝削,也包括國會所通過的不公正的法案,例如一些稅收法案及印花稅法等。但是因為美國有陪審團,得以保護人民。也讓執政者、檢察官、法官等聯手為惡,藉司法手段來打壓人民的不法行逕,遭受扼止。這是採用職業法官審判制度所不能想像的。因此,美國的獨立革命,也將人民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列為訴求之一。美國獨立建國後,聯邦憲法及12州的州憲法,都明文保障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受陪審團審判是美國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六修正案,及第七修正案規定「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係認為政府的權利必須要監督制衡。

陪審員來自於各個不同的社會群體,代表不同的社會群體,藉由各種不同的觀點,來確保司法的公正,也代表著某種程度司法的民主化。陪審團不僅僅是代表單一群體的文化、膚色、種族、宗教,更代表整體社會的道德價值、標準。更重要的是,採用陪審團審判制度,更是堅信確保「所有的國民都有(且應該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看看美國陪審團的演變,再對照台灣的現況,你會驚然發現,美國、三、四百年前發生的政府濫權起訴逮捕政敵的情形、執政者控制法官、檢察官,而共同對於反對者濫權打壓的情形、法官貪污的情形,在台灣的國民黨統治時代也統統都有。2008年馬英九取得政權後,我們不也看到執政者利用檢察官的系統,對於在野黨一連串針對性的逮捕起訴嗎?先是扁案,再來是蘇治芬,接著是陳明文。都是先逮捕,用媒體抹黑、利用媒體審判,讓人無法翻身。而如果遇到正直不受控制的獨立法官,像周占春法官這些在法界素來潔身自愛的清流,就用換法官的方式來達到繼續羈押及判罪的目的。
再加上2010年暴發高院陳榮和三個法官及檢察官集體貪污受賄案,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干涉審判案,及性侵幼童案件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而引暴發人民不滿的白玫瑰運動。
從這些案例不難發現,台灣在國民黨統治時的執政者、檢察官、法官、甚至立法者,仍有控制司法系統,共同濫權打壓異己的情形,比美國三、四百年前的現象更惡劣,更糟糕。
然而,美國四百年前就能發展出解問題的陪審團制度,台灣至今卻仍束手無策,仍提不出解決之道。
既然這些問題可以用陪審團來解決,台灣為何不採用呢?
美國的陪審制度,處處可見其對於公正審判之堅持,而且每個環節都可被檢驗。
但是台灣的司法制度,重形式重威權,不重視公正。
因此,法官迴避制度形同虛設。這是台灣司法界最大的盲點,畢竟法官是人不是神,公正者有之,錯誤或偏見者也不少,怎麼可以不容許質疑呢?
因此在台灣如能適度討論引進美國陪審團之制度,或許有助於審判的公平及審判的民主化,而有助於人民權利的保護,並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現代陪審團之目的及功能

(一)監督制衡政府
1制衡政府的權力

A1735年仁格案判決[2]John Peter Zengers trial
仁格案可以說是美國歷史上最重要、且最戲劇化的判決。美國憲法主要起草人摩里斯(Gouverneur Morris)認為,1735年仁格案的判決,是「美國自由的起點」、「美國獨立革命的晨星」。並影響其後美國的獨立革命。
本案的歷史背景
1731年,當英國國王任命柯司比(William Cosby)為紐約及新澤西(New Jersey)之總督。大眾對於一個貪污的總督要來當統治者公開表達不滿。
仁格案的發生
早期的美國,報紙在政治上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仁格是一個德國出生的移民者,1726年他在紐約開了一間印刷店。1733年他開始出版報紙「紐約周刊」(The New York weekly journal)。
紐約周刊不同於以往之報紙,政治立場鮮明的公開站在反對的立場為文批評政府,而且用語尖銳辛辣。
總督柯司比及其同夥顯然受不了這種批評。在檢察長的協助下將仁格起訴,並將仁格逮捕,送到紐約老監獄。
仁格與其太太安娜(Anna Catherina)在黑牢經由鑰匙孔與仁格交談之方式,報紙繼續出版,經過長達九個月的羈押及政治戰鬥,才進行審判。而此時,紐約周刊的銷售量戲劇性地暴增。
公然作弊換法官(與扁案一糢一樣)
總督柯司比任命審判長德蘭西James DeLancey)及法官菲利普(Frederick Philipse二人主審本案但是此一任命並未得到議會之同意。也就是說,這種任命並未依循標準程序,而是可以隨時被柯司比終止任命。因此,降低其審判之獨立性。
二位律師立即很謹慎地對二位承審法官之權限提出質疑,審判長則以撤銷二位律師執照的方式來回應。
名律師漢彌爾頓的辯論
就在檢察官與公辯律師開場陳述階段,在法庭後方有一個人站起來,宣布他要為仁格辯護,這個人就是漢彌爾頓。漢彌爾頓(Andrew Hamilton)是一個非常出色且受尊敬的知名律師。漢彌爾頓在反對賓州的專權時就享有盛名,特別是在法庭受到尊重。
漢彌爾頓知道,依照英國法之案例,審判長會指示陪審團只要決定仁格出版系爭文章,此文章之內容是否誹謗。
漢彌爾頓主張「市民有權批評政府,仁格在此接受審判,只是因為他在行使他的權利而已」、「國家存在的目的,不就是要保障國民自由的權利」。
接著,漢彌爾頓總結:「你們所審判的案件,不單單是仁格一個人,也不單是紐約,你們的決定,將影響到居住在美國每一個人的自由權利」。
雖然審判長指示陪審團只就仁格是否出版此一文章做決定,但陪審團討論沒多久就做成判決。當首席陪審員宣布「無罪」時,法庭歡聲雷動,審判長也無法制止。仁格在第二天被釋放。[3]不久二位律師也恢復執業資格。

仁格案的陪審團所為無罪的判決,顯示陪審團可以提供人民一個保護的堡壘,以對抗執政者濫行起訴的危險。仁格案不僅僅替人民上了一堂課,亦即陪審團可以提供憲法的保護,以制衡政府的權利。同時也說明了為何美國人深深地喜愛陪審團制度。
仁格案也說明了,為何在1760-1770年代,當英國議會想要干擾美國殖民地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時,北美洲的殖民地人民會起而成立武裝組織與其對抗,並革命成功。殖民地時期的陪審團不僅可以抵抗政府以誹謗罪來追訴,同時也使得英國對殖民地的剝削法案如印花稅法及收入法案變成無法執行。英國政府想要以職業法官的審判來取代陪審團的審判,而成為美國獨立革命的控訴理由。[4]

B1807年美國副總統艾倫案(Aaron Burr case[5]
艾倫案也是經由挑選不受媒體影響的公正陪審員程序後,由陪審團為公正無罪的判決,以保護當時的副總統艾倫免遭總統傑佛遜的政治追訴打壓。是一個陪審團發揮制衡政府濫權逮捕起訴政敵的經典案例。
1807年,美國前副總統艾倫因涉嫌叛國被逮捕,指控他在 1806年維吉尼亞州、木郡的小島上,安排大約三十名武裝人員,在九艘小艇上,從俄亥俄及密西西比河去占領新紐奧良。
在艾倫被逮捕以前,維吉尼亞州共和黨人的報紙則鋪天蓋地大量地鉅細靡遺報導艾倫的叛亂計劃,包括從美國西南部派遣軍隊去入侵墨西哥,到建立一個帝國,從密西西比河谷到墨西哥市。報紙甚至宣稱找到關鍵的文件及口供。
傑佛遜Jefferson 總統與艾倫 Aaron Burr 副總統不和、敵對,眾人皆知。起因於1800年的選舉,艾倫與聯邦主義的人合作,幾乎要讓艾倫當選總統。
當時聯邦巡迴法院的主審法官是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艾倫主張由警長所親自挑選的大陪審團替補人選並不合法。主審法官約翰馬歇爾同意艾倫的主張,將原先由警長挑選的替補人選撤換,改為由在法院的候補人遞補大陪審員。
約翰馬歇爾法官認為:「如果一個可能的陪審員對於犯罪的任何一個必要的要件已經形成明確的心證,例如對於犯罪的意圖要件已形成心證,他就不適格,不適合被選為陪審員。」
法官約翰馬歇爾進一步地認為:「在審判前對於案情已經有認識,就等於是審判前就有偏見不公的情形。」[6]。對於在審判前僅依報紙的報導就形成心證的情形,這種具偏見的眼光的陪審團,法官約翰馬歇爾要予以改變。
如果這種僅是經由報紙的報導,在審前就形成判斷心證的陪審員,就是所謂陪審員所帶來的當地認知(Local knowledge)。這樣的話,其實比較像偏見或謠言。
這樣的預審認知的問題,就變成「輿論審判」(pretrial publicity)的問題。但是法官約翰馬歇爾也很小心的強調,並不是說,僅因為去讀到相關報導的人,就會失去當一個公正的陪審員的能力。
法官約翰馬歇爾認為,擁有預審的資訊,並非就不適任陪審員。但是如果他有拒絕考慮事實而有侵害公正的傾向,就不適格。法官在做陪審員詢問時,就要去判斷,誰是保持開放的心證。誰是讀了報紙的報導受影響而封閉他的心證。[7]
最後,終於有十二位被認為夠公正的人擔任陪審員來審判艾倫。
本案政府承認,艾倫當天是在距離數百里遠的肯塔基州,並不在他們起訴主張的現場,基於這個理由,法官准許艾倫的請求,排除大部分政府想要提出的證據後,法院判決艾倫無罪。

1807年,法官約翰馬歇爾就知道要去質疑這種二手傳播的媒體資訊。但台灣卻完全無法處理輿論審判的偏見。
美國早期的歷史顯示,對於人民壓迫不公平的法律, 陪審團可以 提供人民保護。例如,早期在肯塔基州,英國通過不合理的稅收法案,受到殖民地人民的抗拒,檢察官起訴了很多人,結果,這些地區選出來的陪審團都拒絕判罪,讓這種惡法形同虛設。
在此之後,陪審團繼續扮演保護的角色,例如,懲罰包庇逃跑黑奴的惡法。
在現代,則在稅法、環保法、財產法,也經常有被抱怨為不公的法案,希望尋求陪審團扮演阻擋惡法的保護功能。
美國這種早期的陪審團,除了扮演著抵抗英國殖民時期不公正法律的保護功能外。而且也有對於怪異的、貪腐的檢察官或具偏見的法官,予以監督制衡的作用。


2、「貪腐法官」的制衡
一般而言,陪審團比起職業法官較不會受賄賂。因為陪審團是因個案而被臨時召集,審完就解散,時間較短,較不容易進行賄賂收買。而且陪審員是臨時召集,身分也不易被識別。陪審員對司法系統而言,相當陌生,也較不易進行賄賂。不像職業法官,長時間擔任法官,很容易識別,容易被當成目標鎖定,予以誘惑、收買。
而且,職業法官更大的風險在於,法官是長期或是終身職,一但貪污受賄,不會是一個個案而已,對於後續的案件及公正性,均有重大不良的影響,因此對於社會的傷害層面深且廣。不是陪審員只影響一個短期個案可比擬的。
而法官也是人,也可能受威脅或是賄賂的影響而做判決。
美國芝加哥就曾經對十五個法官以收受賄賂判罪。(台灣在2010年不也暴發高院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三個法官外加一個地院檢察官邱創舜集體貪污收受何智輝賄款,而違法改判無罪的案例)
因此,陪審團就是要補救這種人的不可靠性。陪審團可以對於法官的貪腐形成監督制衡的效果。
漢彌爾頓在提到民事陪審團曾說:「職業法官比陪審團更有時間及機會被收買。陪審團是短期召集,就是一個安全保障的機制來對抗貪腐。」應仍可供現代的台灣參考。

3、陪審團可解決「恐龍法官」的問題
美國總統傑佛遜認為陪審團不只可以解決法官貪腐問題,也是要解決法官視野偏狹的問題。以現代的用語就是「恐龍法官」的問題。
傑佛遜也認為,法官的視野較為狹窄,這是因為法官的選取來源較少,且自認為政府的一部分,觀念偏向政府。因此有時會帶有偏見。這種情形不僅發生在選舉來的法官,也發生在任命的法官。同時,聯邦與州法官也都一樣。
而陪審員是來自社會各個階層,觀點及視野均較職業法官為廣。
法官會自認為是政府的一部分,因為法官的任命程序經由政府,薪水也從政府機關支應,因此,法官也會將自己定位為政府之一重要部分。因此,對於政府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會產生較為認同之情形。
職業法官也會有政治性之問題。

陪審團雖然也會面對同樣的社會壓力,但是,因為他們不用有選舉連任的壓力,他們也沒有升遷的需要。因此陪審團在做決定時,比法官更自由,更可以專注在案件的爭點。如果沒有陪審團,法官會面臨更大的壓力。
而且,陪審員即使有強烈的個性,而有偏見的情形,影響也只是一個案子而已,在做陪審團挑選時也可以將他挑掉。不像法官有很多的案件讓他審,影響重大。

司法的多元化及民主
1、司法的多元化
職業法官因為來源範圍偏狹,先天上難免會形成視野偏狹而產生某程度偏見的問題。因此有些法官會被批評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或是譏諷為「恐龍法官」。
而陪審團是從社會大眾中隨機挑選出來,可能是工人、農民、教師、商人、職員等等,也就是說陪審團來自社會上各行各業。陪審員可能是有錢或有勢者,也有可能是一般平民。
可見陪審團是來自於社會上各階層、各族群、各行各業,可以充分代表社會,從社會上多元的觀點來充分溝通討論,再形成判決。與職業法官僅從少數族群、單一行業、上階層的偏狹觀點所形成的偏狹判決不同。因此,陪審團的審判,具有代表社會各階層,而產生司法多元化的重要功能。

2、司法民主化
陪審團人數通常是十二人,從社會各階層而來,因此可以說是代表社會的團體,有民主化的效果。這是職業法官不可能具有的功能,因此,就司法民主化的要求而言,當然要有陪審團來補充及達成。

三、我國的司法是落伍:
    台灣的司法非常落伍,但是法律人很多也不自覺,非常可怕。我舉下列現象來印證。
1司法貪瀆問題仍嚴重:
2010年,有五名高院法官及二名檢察官涉貪,遭收押判刑。
2司法涉入政治鬥爭:
台灣因有長期的黨國系統,因此以一連串辦綠不辦藍的現象,至為明顯。
3恐龍法官問題嚴重:
2010年,也發生六歲幼童遭性侵,法院判決竟然認為不違反其意願的離譜現象。引發人民不滿,發起白玫瑰運動,有二十幾萬網民響應。
4媒體審判,無任何處理機制。
5法官仍不是中立法官。
6檢察官是全世界權力最大的檢察官。
起訴沒有大陪審團的外部審查。也沒限制其上訴權。更沒有要求其負完全充分的舉證責任。濫訴也無責。造成檢察官濫行起訴、濫行上訴、濫訴無責的怪現象。而法界,也是集體視而不見。
7、審判法庭的活動,法官、證人都在看電腦打字,不注重言詞陳述與辯論。與審判原理違背。
8、對於外國人,或不懂北京語者,法院的審理,多數也沒有請翻譯。違背審判基本原理。但是台灣的法院也是照審照判。
9法官罵人是常態。人人在法庭不受尊重。
與文明的法院,人人受尊重,講證據,講道理的情形,完全不同。
10、台灣只有職業法官,而不知有素人法官、陪審團等歐美主流審判制度。
11、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冤案,台灣的司法界仍無反省的改革方案。
12、法官迴避制度,仍被架空。不知其具有維護法官中立的重要立法目的。
13人民不信任法官,司法公信力幾乎破產。
依司法院委託所做的民調,顯示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度只有37%。不信任度高達55%(另依據中山大學民調,84%民意不信任法官)
14、鑑識制度,專家證人制度,現階段仍混淆不清。
15、證據法則、起訴狀一本主義、律師調查權,等審判公正的配套制度,猶糢糊不清楚。
16我國整個審判體系有五個最高法院,荒謬混亂無章法。
我國除最高法院外,其上還有司法院,還有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外還另有一個最高行政法院。單單一個最高法院就有刑庭13庭,民庭6庭,共19庭之多。最高法院法官竟有86名法官。可說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荒謬設計。難道這也可以稱為「具台灣特色」的荒謬制度?只因為我們是大陸法系就要如此荒謬?
17、我國最高法院不開庭,不行言詞辯論。現在只有死刑案件才開庭。

四、司法院現擬採行的「參審制」是保守的制度,問題非常多:
1、參審司法民主化仍有距離。
2 參審制,不信任人民。仍然是以法官為主,
    人民只是背書之用。
4觀審制,無法解決司法三病:
5、我國獨創的參審制,會變成複雜、費時、無效率的制度:
現司法院所研擬的參審制有三名法官做法官判決,另外由五名(或六名)參審員做決議,供法官參考。可以說是有兩套的合議審判同時在進行。會很複雜、很費時、且無效率。更加重法官的負擔。
6、參審制,強制被告適用,違反人民自由行使權利的原則。
7、參審制,用多數決就判罪,違背刑訴法確信有罪原則:

五、陪審團是司改的火車頭
我在2006年參訪英國的治安法庭,看到了英國這種老牌的民主國家,九成以上的刑案,都是由其「外行人法官」(Magistrate)審判。在2008年接任扁案辯護律師工作,研究了陪審團制度,深刻的了解到台灣司法制度的落伍,也了解到陪審團制度的重要。
2010年去參觀英國最高法院的審判,英國的最高法院法官約九人,是要開庭審理案件的,也沒有高高在上,法官的桌子只是一般的辦公桌高度,與律師的桌面一樣高。既不穿法袍也不戴假髮,只穿西裝打領帶。所有人都可以去旁聽,也不需登記。我甚至帶小孩去英國最高法院地下室喝咖啡,買最高法院的玩具熊及紀念杯。
20128月也組團去香港考察陪審團,深受其繼受英國文明審判制度的感動。也覺悟台灣司法審判制度的落伍不文明。同時也對於台灣法界人士集體繼續使用這種不文明的落伍的審判制度感到憂慮。
但香港的參訪也讓我了解,文明司法的建立,其實不難。香港可以,台灣更有理由可以。也深覺引進陪審團制度,會是一個重要的改革火車頭。
1、非法律之外行人也有能力做好判決
依據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兩位教授亨利˙卡門(Henry Kalven)及漢斯˙賴索(Hans Zeisel)著名的研究。及美國的聯邦司法中心所做的研究顯示,即使有著艱難的爭執之案件,法官仍然認為陪審團做出了正確的決定。因此,即使由具備法律專業的法官來評估陪審團的審判能力,陪審團的審判能力仍然是獲得肯定的。
亦有實證研究顯示,陪審團比法官重視「證據」、「無罪推定」。我們從陪審團及法官的判罪比率,也可以約略了解。美國法官的判罪率約為83%,陪審團的判罪率約為67%,法官判罪率高,陪審團較低,經分析,會有這種差異,是因為陪審團重視證據,遵守嚴格證明法則。而依證據判決,及遵守嚴格證明法則,不就是法律規定嗎?
2、法律是由非法律人所制定,不能說非法律人就不懂法律
3、台灣民主化的經驗,顯示台灣人民有能力自己當家做主。
4、台灣的總統直選的經驗,也得到驗證。
5、美國有400年以上的實施經驗,證明人民是有能力參與審判。
6、全世界有52個主要國家皆採用陪審團制度,可說是主流。代表人民有能力是普遍性的。
71845年香港採用陪審團至今,使用的相當良好。台灣更具有民主化的基礎。
82008年韓國也採用陪審團制度,也顯示人民有能力當陪審團參與審判,韓國最高法院也認為陪審團審判合憲。
9採用陪審團,最穩健,風險小:
全世界採用陪審團之國家最多最多達52國,美國也用了近4百年
,是經驗證、最穩健的制度。
10陪審團是啟動台灣近代司法改革的火車頭。
   台灣要大刀闊斧的改革司法,台灣要建立文明式的司法。就要從陪審團著手。(不要再繼續這種野蠻式的司法了)包括:
   A建立監督檢察官的濫行起訴機制。如大陪審團制度。
   B、一審無罪判決,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
   C、完全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
      法官就是中立的審判者。不可球員兼裁判,不可扮演檢察官的角色。
檢察官有完全的舉證責任。
   D、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E、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F證據法則隨同配套修改。
   G適度賦予律師調查權。
香港在1845年就實施陪審團制度,韓國在2008年也引進陪審團,日本則在2009年適用參審制,難道台灣還要自外於由人民直接參與判決的世界潮流嗎? 因此,我們呼籲,台灣應採用英美已實證400年以上,有效且現仍被美國八成以上民意所高度支持,也廣為世界上五十二國所採用成熟的陪審團審判制度,用以改造台灣司法的沉疴




[1] American Juries Neil Vidmar & Valerie P. HansP9
[2] American Juries Neil Vidmar & Valerie P. HansP49
[3] American Juries Neil Vidmar & Valerie P. HansPP41-47
[4] Randolph N. JonakaitThe American Jury SystemP24
[5] Jeffrey AbramsonWeThe Jury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 pp38-45
[6] Jeffrey AbramsonWeThe Jury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p42
[7] Jeffrey AbramsonWeThe Jury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p432
[8] Jeffrey AbramsonWeThe Jury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p44

[9] Randolph N. JonakaitThe American Jury System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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