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百億黨產,敗訴定讞判決(節本)
【裁判字號】
103,台上,1675
【裁判日期】
1030820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五號 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陳宜鴻律師 陳明暉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許慧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 度重上更(三)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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