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廖正井:法官檢察官難評鑑 亟待修法補破網
(本報訊)《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1月6日生效,至今已近三年。 而今年1月第2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共作成16件評鑑案, 只有2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2.5%。未成案14件中 ,以「已逾2年請求期間」理由駁回者,高達9件。下表第5案,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明光上訴書全文只有A4紙張不到半頁(參附件 1),怠惰失職無可復加。下表第7案,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董和村( 參附件2),在被告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的情況下, 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中隻字未提及妥速審判法任何規定, 顯然對法律變動一無所知,侵害被告速審權重大。
第二屆檢評會以超過二年時效駁回案件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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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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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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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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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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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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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檢評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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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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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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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未親自開庭,11次偵查庭全由檢察事務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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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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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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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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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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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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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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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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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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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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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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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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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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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炳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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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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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法院,未敘明原判決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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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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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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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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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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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法院,聲明上訴後,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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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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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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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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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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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取財罪依法不得上訴三審,卻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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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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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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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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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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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二審無罪,卻不知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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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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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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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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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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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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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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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檢評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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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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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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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案件草率,以與醫師專業意見相左之事實,濫行起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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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件離譜至極,無法懲處檢察官,竟然是因為法官法第36條規 定個案評鑑之請求要在「2年內為之」, 而時效的起算是從承辦案件檢察官「案件辦理終結」開始。 也就是說,要在檢察官起訴案件後二年內提出評鑑請求。 問題是案件起訴後面對的是漫長的審判,在案件進行中, 民眾怎麼敢請求評鑑檢察官?而等到案件確定後, 往往就超過檢舉檢察官的時效。雖然,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1款 ,設有特別條款,允許自案件確定後才起算二年時效, 但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卻對該款的適用作出「特別嚴格的解釋」, 以至沒有任何案件可以援引使用。如果不修法解決時效太短的問題, 檢察官個案評鑑幾乎喪失泰半功能。也變相造成「評鑑法官較易、 檢舉檢察官甚難」的不公平現象!
第2屆法官評鑑委員會也不遑多讓,目前作成7件評鑑案,只有1件 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14.2%。未成案6件中,以「 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理由駁回,高達4件。下表第4案,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曾淑華,對通緝到案的被告, 未告知其他同案被告上訴後均獲減刑,竟以不羈押為條件, 交換被告撤回上訴,減輕自己的案件量。如此嚴重失職、「 出賣正義」的案件,法官評鑑委員會還認為「無懲戒之必要」, 可見官官相護心態仍然嚴重,應修法減少官派委員的人數, 增加外部委員。
第二屆法評會以無懲戒之必要或情節非重大駁回案件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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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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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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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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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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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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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評字第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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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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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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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於通知被告辯護律師於審判期日到庭,另指定公設辯護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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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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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評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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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政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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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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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態度不佳,不當引逗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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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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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評字第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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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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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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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審理結案,判決書誤寫與剪貼不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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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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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評字第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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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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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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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通緝到案被告,以不羈押為條件,交換被告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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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法官法施行後的諸多問題, 民間版法官法修法草案已由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等21位立法委 員提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參附件4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草案設計希望解決(1)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2)個 案當事人與請求評鑑團體,於評鑑程序中欠缺參與權, 正當法律程序有所不足、(3)評鑑委員會欠缺主動調查權、(4) 決議程序之外部監督性質不足…等問題, 以強化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
尤美女委員進一步說明,個案評鑑制度的目的是淘汰不適任法官、 檢察官,對於整體的司法信賴度也會有所提升。「 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不汰除不好的法官或檢察官, 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永遠會停留在不好的印象, 對於認真努力的好法官、好檢察官並不公平。因此, 司法院及法務部不應該抗拒《法官法》的修正,而更應該積極推動, 才是有助於整體司法素質提升的方法。
司改會今日提出兩個「高檢署檢察官爽爽當」的案例,恰好顯示出《 法官法》第36條時效過短,以及不合理的時效起算方式—「 案件終結」在實務上被解釋為「脫離受評鑑人之手」。 在訴訟往往曠日廢時的現實狀況下,案件從開始到確定,動輒三、 五年,試問, 哪個當事人會願意在案件還沒確定的狀況下貿然請求評鑑? 即便案件脫離了該法官或檢察官的手, 當事人也會害怕立即請求評鑑而對案件肇致不利益的結果。
其實,關於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或不起訴的問題,近年漸受重視, 從2011年底開始至2012年6月,司改會已開過四次記者會, 法務部每次都回應「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 將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 ,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早在2013年12月26日、10月 9日、2014年3月17日,分別通過數項尤美女委員提案, 要求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歸納類型(例如: 檢察官僅引用告訴人書狀,未載明自己的意見而遭法院判決駁回, 或者檢察官無視/忽略刑事妥速審判法的修正施行, 仍對不得上訴之案件提起上訴,造成被告訟累), 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或管考機制。然而一年多過去了, 法務部的實際作為是什麼?我們完全看不到。 檢察官濫權且難以監督的問題。
另外,評鑑委員會現行設置於司法院或法務部下,其組成、 設置都與人民所期待之「外部獨立監督機制」有極大落差,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幕僚人員,甚至還是由法務部職員擔任。 面對外界監督時,主管機關卻又以「評鑑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的理由撇清,變相拒絕監督。這種跛腳的制度設計, 無怪乎人民對於評鑑委員會公正獨立性的疑慮,始終無法消除。
在考量變更組織架構及所涉及的阻力太大的現實下, 尤美女提案修正法官法第33、34條,提高外部評鑑委員的比例, 並加入性別主流化的概念,期能盡可能降低司法司法體系「封閉」 特性而帶來的「家醜不外揚」影響評鑑決定的問題, 提供評鑑委員會多元、開放之觀點,並追求司法民主化之實踐。
今年2月21日開春後,馬英九總統與立法委員、司法院、 暨司法改革團體對談時,公開表示「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 當初立法就是「先求有、再求好」。實施2年後,「不能『有』 了之後,就忘記求『好』」;建請司法院研議是否可在該制度實施滿 3年之前,參考各界意見酌予修正,讓民眾看到政府的改革誠意。 為此,民間司改會呼籲司法院能夠貫徹政策, 盡速將修法意見送至立法院,讓立法委員能夠儘速審議。 倘能在本會期修正通過, 即可讓個案評鑑制度發揮其所應該發揮之功能。 立法委員尤美女及廖正井也允諾,將全力支持《法官法》 評鑑制度的修正。
出席:尤美女立法委員、廖正井立法委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瞿海源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司法院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林家賢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 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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