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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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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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0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5455)申報減少資本31,176,93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11,769,37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四、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994)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2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3年10月2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521)申請撤回前向本會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貳、處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1742)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林○○。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第11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7月28日董事會決議出售4家轉投資公司股權予同一人,交易金額已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及未於事實發生日2日內公告相關訊息,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第11條之1及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台幣24萬元。

參、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中國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富邦中國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之2檔指數股票型子基金為「富邦上証180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邦上証180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均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2檔子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各新臺幣3億元。
「富邦上証180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追蹤「上証180兩倍槓桿指數」之績效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該指數為因應追蹤「上証180指數」單日之正向兩倍表現之投資策略所編製及計算,編製規則尚包括無風險利率以反映實際投資之資金成本;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含ETF)、政府公債及貨幣市場工具、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以及於大陸地區、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等,並得從事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曝險部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20%。
「富邦上証180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追蹤「上証180反向指數」之績效表現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該指數為因應追蹤「上証180指數」單日之反向一倍表現之投資策略所編製及計算,編製規則尚包括無風險利率與賣空成本以反映實際投資之資金成本;該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含ETF)、政府公債及貨幣市場工具、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以及於大陸地區、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等,並得從事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曝險部位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10%
本基金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不適合長期持有,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肆、核准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聯博收益成長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4)日核准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內募集國內、外投資之開放式「聯博收益成長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400億元整。該基金之2檔子基金分別為「聯博歐洲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及「聯博亞太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整),保管機構分別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2檔子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3億元。
該2檔子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聯博歐洲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該基金投資於歐洲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且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聯博亞太收益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該基金投資於亞太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且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鑒於人民幣匯兌仍受管制,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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