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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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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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611) 申報以盈餘85,341,520元轉增
資配發普通股8,534,152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
於102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夆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52) 申報無償配發普通股股份總數9,698,824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6,988,240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
業於102年7月1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
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全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5222) 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500
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 5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
約方式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 該公司業於102年7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
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
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 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證券代號1785)申報發行102年度第1期
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2億元乙案, 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
102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 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 第165條之1、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
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1年度財
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及第165條之1規定, 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
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 蓋章。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第一上市公司台南
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宇公司) 為行為之負責人黃○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東宇公司98年初與員工簽訂「 員工預支薪資合約」,以約定預借
薪資方式並透過安排,使員工買回原持有者所認購之股份, 並約定購買東宇公司股票一
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用途已受限制,無法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 前揭東宇公司資金貸
與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情事, 亦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 就東宇公司之
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基金, 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
報告欠缺合理分析依據, 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統一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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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611)
資配發普通股8,534,152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
於102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夆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52)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6,988,240元乙案,
業於102年7月1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全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5222)
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
約方式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
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
六、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
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2億元乙案,
102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
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
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及第165條之1規定,
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
五、裁罰結果:
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
參、處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宇公司)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東宇公司98年初與員工簽訂「
薪資方式並透過安排,使員工買回原持有者所認購之股份,
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用途已受限制,無法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
與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情事,
五、裁罰結果:
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基金,
報告欠缺合理分析依據,
五、裁罰結果:
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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