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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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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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
三、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611)申報以盈餘85,341,520元轉增
資配發普通股8,534,152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
於102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夆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3052)申報無償配發普通股股份總數9,698,824
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6,988,24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
業於102年7月19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
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全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5222)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500
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5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
約方式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2年7月2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
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
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1785)申報發行102年度第1期
無擔保普通公司債,總額新臺幣12億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
102年7月22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
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165條之1、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
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第一上市公司台南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101年度財
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及第165條之1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
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第一上市公司台南
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宇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東宇公司98年初與員工簽訂「員工預支薪資合約」,以約定預借
薪資方式並透過安排,使員工買回原持有者所認購之股份,並約定購買東宇公司股票一
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用途已受限制,無法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前揭東宇公司資金貸
與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情事,亦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東宇公司之
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基金,買進股票之投資分析
報告欠缺合理分析依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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