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的主嫌??-----及軍事司法改造運動


蘇煥智

       洪仲丘退伍前兩天在禁閉室內被凌虐致死案,迄今已經17天,雖然總統道歉、國防部長也多次道歉、陸軍司令部李司令也公開道歉,但軍事單位偵辦迄今,給全民的感受似乎不是要追究真相,而是試圖在掩蓋真相!所以就在今日(7月20日)有網友自動發起包圍國防部的行動,結果反應非常熱烈,有超過萬人參加(主辦單位宣布超過三萬人參加),但國防部長卻刻意選擇再度到洪家去祭拜。今天又是馬英九總統參選國民黨主席的投票日,可以說是非常的不光彩!馬總統今日下午也親自到洪家祭拜洪仲丘,並向家屬慰問!
       但無論總統、國防部長再多的道歉、祭拜均無濟於事,洪家大姐表達他們家屬的心聲,因為17天來軍方掩飾的表現,沒有追求真相的態度,使他們由期待變為憤怒!
為什麼17天來軍方及軍事檢察官的表現,家屬及社會大眾均看不出軍方及軍事檢察官有追求真相的決心,反而是像擠牙膏一樣,家屬或外界輿論有提到的事証才被動調查,而且顯著的事証也不辦理,整體的態度是在應付家屬及社會輿論,所以才會有今天的自發性的抗議包圍國防部的群眾活動。

一、軍事檢察官到目前為止顯然有以下幾項應作為而不作為:

1丶明知士官不得關禁閉,竟然公然將下士洪仲丘關禁閉,相關違法的「旅長」、「旅政戰主任」,竟未查辦:
      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士官不適用關禁閉之處分,而洪仲丘是下士士官,不可以關禁閉處分,而542旅的旅長、及政戰主任竟然同意此項違法處分,其危法亂紀可見一般。
      而且洪仲丘在關禁閉期間,五次向旅政戰主任以簡訊求救,並也傳給旅長,而且家屬親自向旅長請求,旅長及旅政戰主任依然置之不理,顯然在洪仲丘身體健康有不堪負荷的情形,旅長、及政戰主任均有怠忽職責。
2、旅長及旅政戰主任均已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致死罪:
      依照陸海空軍第44條:「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照同法第45條:「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禁閉是對士官的違規處罰,身為旅長丶旅政戰主任焉有知之理,其明知不應關禁閉卻仍違法准許,並假藉禁閉室的操練而導致洪員被凌虐致死!所以本案如果不追究旅長及旅政戰主任之責,如何給社會交待?
3、軍方公然淹滅証據,也構成犯罪:
      洪仲丘被虐死乙案,有80分鐘的關鍵錄影帶憑空消失,這是顯然淹滅証據的行為,這顯然已構成刑法164條湮滅証據罪,但目前完全看不出軍事檢察官調查的意願。這種坦 護軍方的行徑 自然很難被家屬及社會接受

二、軍方官官相護 源自軍事審判法審檢不獨立:

1 、大法官釋字436號宣告軍事審判法違憲:
     
軍事審判法在民國88.10.2以前,可以說軍事司法完全不獨立,當時案件起訴不起訴軍事檢察官不能獨立決定,須經軍事單位首長同意;而且軍事審判程序中,案件的判決,軍事審判官不能獨立作判決,必須經軍事單位首長同意。這個規定顯然是軍事首長控制司法,而與現代憲法對於國家權力行政丶立法丶司法三權分立之原則相抵觸,而與司法獨立於行政丶立法之司法獨立的理念相違背。所以16年前,民國86年當時我擔任第三屆立委時,在立法院特別領銜連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軍事審判法」違憲,侵害司法獨立的憲政原則。同年10月13日大法官會議做出436號解釋,該解釋破天荒的宣告軍事審判法違憲,並要求國防部在二年內修法!
       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宣告軍事審判法違憲,並宣告違憲條文在二年內失去效力,所以88.10.2軍事審判法經過很大的翻修!

2、目前軍事司法制度仍有違憲之虞!

      自修法以來軍事審判體制雖有進步,但軍中凌虐阿兵哥案件仍然屢見不鮮,平均一年有約500人阿兵死於軍中,實在是太高了!尤其目前從洪仲丘受虐死亡案已17天來軍事檢察官的表現,處處顯得官官相護,其原因何在呢?
  (1)無論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署,均由國防部設立,都受國防部部長監督:
           依照現行軍事審判法第15條至18條及第49條丶50條之規定,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是由國防部設立,並受國防部部長監督;而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配置軍事檢察署,也是由國防部設立,並受國防部部長監督!根據這些規定軍事檢察官丶軍事審判官的考績升遷都掌握在國防部的手裡,而國防部長在依授權方式,由各軍事單位首長參與軍事檢察官丶軍事審判官的考績升遷,而形同各軍事單位相關的首長,可以相當程度掌握這些軍事檢察官丶軍事審判官的職業考績升遷前途,所以不官官相護,這些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那有前途可言!這就是制度逼得這些軍事檢察官丶審判官,不得不官官相護!
       看來軍事檢察官丶審判官仍隸屬於國防部,顯然檢察獨立丶司法獨立是很困難的,要軍事檢察官辦他的長官是不可能的,而辦軍官同僚也很困難,因為長官也會受連帶處罰,所以官官相護!
   (2)國防部長監督軍事法院丶軍事檢察署已有違憲之虞:
           由於上面法條的規定,國防部及各軍事單位首長掌握軍事檢察官丶審判官的考績升遷前途,所以已實質影響司法獨立的運作,對於軍事檢察官依法追訴軍中同僚丶長官的集體貪污或犯罪之行為,已顯有困難;而對於軍事審判官的獨立行使判決,也顯然構成威脅!所以這些條文應有構成違憲之虞!

三丶讓軍法回歸普通法院及檢察機關:
       所以此次洪仲丘被虐死事件,應該不祇是為洪仲丘個案申寃,而更應該進一步徹底檢討軍事司法體制。是否仍有必要採取軍法及一般司法兩元體制?或者直接採取軍法與一般司法合而為一,採取一元體制,而將軍事審判改隸一般法院,而軍事檢察體制,回歸法務部及而一般檢察系統,才可能杜絕目前軍中官官相護丶集體相互掩護犯罪的亂象!目前歐陸國家如德國已取消二元體制而回歸一般司法!就算要採取二元體制,關於軍事檢察官丶軍事審判官的人事績效考評升遷,也應完全脫離國防部的監督系統,才有可能擺脫目前官官相護丶集體相互掩護犯罪的亂象!洪仲丘的犧牲希望能激發大家,對軍事司法體制再改革的聚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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