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新聞稿2006年11月3日

國務機要費乙案,本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查黑中心)特偵組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29日分案後即協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縝密偵查,至今已偵查終結,分別依共同貪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及偽證罪嫌對吳淑珍夫人、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等四人提起公訴,另依偽證罪嫌對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及杏林製藥負責人種村碧君(李碧君)二人予以緩起訴處分。
本案歷經四月偵查,偵訊嫌犯及證人達276人次,其間分別於95年8月7日與10月27日就訊陳水扁總統2次;8月20日偵訊吳淑珍夫人1次,並積極逐一查明扣案之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中每張發票之真正消費者身分,最後認定吳淑珍夫人涉嫌自91年7月間起至95年3月間止,以他人付款消費之發票(他人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中之「非機密費」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萬零四百零八元。偵查過程中,曾天賜、種村碧君、林德訓、陳鎮慧等人為了減少吳淑珍夫人所提出發票之數額,於檢察官偵訊時虛偽陳稱扣案之發票中有九百萬元許係由曾天賜提出,其發票則來自替陳水扁總統從事秘密外交工作之「甲君」,其中領得之六百萬元已交予「甲君」,另三百二十萬元奉陳總統之命支付另一件秘密外交工作云云。惟至95年10月31日偵訊時,其4人在檢察官揭示部分證據後均已坦承偽證犯行,至此本案真相已獲查明,承辦檢察官認已無再行偵查之必要,即依法偵結並於今日提起公訴。
本案國務機要費發票中,足以證明係由吳淑珍夫人提出者共計二千六百七十五萬八千四百五十二元。惟陳水扁總統於第一次應訊時提出3件秘密外交工作用以解釋國務機要費發票中出現他人發票之原因,至第二次應訊時又提出另外之3件秘密外交工作。嗣經承辦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該6件秘密外交工作中僅有2件是真實存在且其花費係來自國務機要費,另有一件是純屬虛構(即前述「甲君」案),其餘3件縱然屬實,其花費亦與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無關。故除與該件真實外交工作(給付費用給某外國公關公司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有關之發票(3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計一千一百九十五萬零四十四元)外,其餘均應列入貪污所得,此部分起訴之被告為吳淑珍夫人1人。至於3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部分,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應僅成立偽造文書罪,此部分起訴之被告為吳淑珍夫人、馬永成與林德訓3人。另依偽證罪起訴者,有林德訓與陳鎮慧2人。
本署與台北地檢署對本案之偵查,自始即以「證據」為中心,絕無任何政治考量,其間亦無任何外來干預,尤其陳水扁總統始終尊重司法,總統府所有相關人員亦均充分配合調查。另本件在追查發票消費者與禮券使用者過程中,傳訊多人並多方進行查訪,廣大民眾、商家、行庫及政府各相關單位均受叨擾,惟所有人員均盡力協助承辦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查明真相,對此本署甚為感念,謹此向社會大眾道謝對司法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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