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資法 建華銀罰2 萬元

(台北訊)金管會查到建華銀行違規事跡如下:(一) 東森得易購電視購物頻道與金融機構合作,提供消費者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金,該頻道業者並以每小時播放四次跑馬燈,及在銷貨發票、型錄、網路平台、購物報告知消費者所消費信用卡分期帳款將轉讓予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亦會查詢確認消費者的資料之訊息。該頻道業者雖已揭示債權移轉之訊息,惟以電視跑馬燈方式每小時播放四次相關訊息,因非屬連續性播放,且涉及消費者是否有看跑馬燈之習慣,揭示之方式及頻率皆有不足,其餘以銷貨發票、型錄揭示該訊息之方式,亦皆無法證明消費者於購物前已知悉該訊息。(二)本案消費者向東森得易購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商品並未看到電視跑馬燈揭露債權移轉之相關訊息,即未知悉其消費之信用卡分期帳款將讓與建華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亦未能舉證其事先已知悉債權將讓與建華商業銀行。該行未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與其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逕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信用紀錄資料,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所以依法裁罰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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