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局:謹慎使用電湯匙

(台北訊)電湯匙構造簡單,價格不高且攜帶方便,常有民眾用來煮開水,但其安全性如何呢?標準局派員赴全省各大賣場、經銷商辦理非應施檢驗商品專案市場查核,針對市售電湯匙產品實施查核及檢驗結果,發現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該局呼籲消費者要謹慎使用電湯匙。為加強消費者保護,經濟部已經在95年7月17日發布預告,將自96年3月1日起將電湯匙(浸入式電熱水器)列入應施進口及國內市場檢驗範圍。
標準局指出,市售電湯匙因為構造簡單,對於漏電、乾燒或過熱的保護不足,安全性不佳,使用上必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僅適合用於煮白開水,不適合用來煮黏稠狀之粥或泡麵,以避免加熱器表面被黏住無法散熱,產生局部高溫而導致沸水炸開噴濺的意外。
2.電湯匙加熱部分要全部浸入水中,但水位也不能太高,必須維持在塑膠外殼之下,避免漏電。
3.使用中水蒸氣容易附著在電湯匙塑膠手柄上,應切斷電源(或拔出插頭)後才可碰觸,以避免觸電或燙傷的危險。
4.應在有人監視下使用,以避免水被燒開後蒸發,水位降低而致乾燒引發危險。
5.在使用前應詳閱產品使用說明書,以確保電器使用安全。
標準檢驗局表示,此次查核針對市售4種品牌7種規格之電湯匙樣品執行測試,測試項目包括「洩漏電流試驗」、「絕緣耐電壓試驗」及「異常試驗」,測試結果這些電湯匙樣品均不符合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以該商品確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發布禁止陳列、銷售之公告命令,並要求廠商立即停售下架,以確保消費大眾安全。若持有這些型式電湯匙商品之公司或行號應自公告之日起停止陳列、銷售,違反該項命令者,將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此次於全省各大賣場、經銷商之清查行動中,共查核34件不同廠牌、規格電湯匙樣品,產品標示也全數不符合「商品標示法」之標示規定,標準檢驗局已移請地方工商管理單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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