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警察 不知民法

日前到板橋派出所領取一份文書,警察要看我是否帶身分証和印章,我都帶了。因為格式中有簽章欄,他的解釋是既要簽名又要蓋章。

我說根據民法規定,簽名效力高於蓋章。只要簽名即可,或者是蓋章。他說是上級交待,奉命行事。我感到很奇怪,為何會有這麼不懂法律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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