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28指紋大辯論

司法院新聞稿-指紋案言詞辯論參加人員名單及爭點
                         94.7.21
本院大法官就立法委員賴清德等85人為戶籍法第八條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訂於7月27日、28日舉行言詞辯論,茲公布參加人員名單及爭點。
一、雙方代表人、代理人及經選任與指定之鑑定人
  (一)聲請人:
     代表人:高志鵬委員、蔡英文委員
     代理人:劉靜怡副教授、李念祖律師、顧立雄律師
  (二)關係機關行政院:
     代表人:內政部簡太郎次長、劉文仕參事
     代理人:尤英夫律師、許文彬律師、蔡庭榕副教授
  (三)鑑定人:
     1.顏厥安教授(聲請人推薦經大法官選任)
     2.孟憲輝教授(關係機關推薦經大法官選任)
     3.黃昭元教授、李建良教授、徐正戎教授(大法官指定)

註:本院曾於94年6月間函請關係機關立法院派員參與本件言詞辯論,立法院秘書長來函表示:該院不派員參加。

二、爭點
1.建立國民身分證制度之功能與目的為何?
2.為達國民身分證制度所欲達成之目的,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那些資料,而不過度侵害人民之權利?得否記載如病歷、所屬政黨、宗教信仰等個人資訊?
3.指紋屬於人民何種基本權利保護之範圍?是否屬於人民之人格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或其他權利(如人性尊嚴)?國家蒐集、記載人民之指紋,可能侵害人民何種受憲法保護之權利?
4.如國家得建立統一之國民身分辨識制度,則國家是否即有義務發給人民辨識身分所需之證件?領取國民身分證是否為人民受憲法保護之權利?國家如拒絕人民領取國民身分證之請求,將涉及侵害人民何種權利?
5.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以按捺指紋作為領取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立法目的為何?與建立國民身分證之目的結合,是否有當?
6.以按捺指紋作為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要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7.指紋之儲存、管理、傳遞、使用是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可否為跨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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