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記者,不懂法律

勞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 非雇主恩惠性福利

南山人壽業務員與公司間關係為僱傭而非承攬

經濟日報記者欠缺法律素養 嚴重誤導社會大眾


南山人壽產業工會嚴正聲明


對於經濟日報蔡靜紋記者於7月19日「B4保險人生版」之「保險業務員 僱傭承攬搞清楚」乙文,引用國泰、台壽保等壽險公司法務人員:「非雇用人員,雇主也可為其投保,但屬於福利措施,並不代表因此就是受雇用的業務員」等語,已完全違反法律常識及誤導社會大眾,並在毫無查證及平衡報導下,任意於「南山人壽業務員」前冠以「承攬」乙事,本會在此發表嚴正抗議,請經濟日報為此「不專業」、「不正確」之報導內容負起社會責任,向本會及社會大眾公開澄清並致歉。



「勞健保」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只要法令有所規範,就必須依法實施,絕不是雇主「天降甘霖」式的「恩惠性福利」,若雇主未於受雇員工到職當天即替其加保勞健保,將受到勞保條例及健保法相關罰則的懲處,另外,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條例之人員辦理加保、領取保險給付,勞工保險局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所以不符合法律規定之加保對象,投保單位也不能任意對其投保。經濟日報引用壽險公司法務人員:「非雇用人員,雇主也可為其投保」之說法,是對勞健保完全錯誤的概念,此先敘明。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但社會中存在之勞動型態十分複雜,且各種勞動型態中勞、資、政三方所需負擔之責任有異,故勞保條例對於不同型態的勞工,規劃了不同的「投保單位」及「保費負擔比例」,而全民健康保險也是如此。以勞保為例(請見表一),只要是由事業單位(雇主)依法為其加保(不論強制或自願),且其普通事故保費由雇主負擔七成、職業災害保費由雇主負擔全額之勞工,與事業單位(雇主)間均為「僱傭關係」;若屬「承攬」或「委任」性質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則不僅不能由事業單位為其投保,所負擔之普通事故保費及職業災害保費比率也不同,亦無「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



但在職業工會加保的勞工也可能與雇主間存在僱傭關係,例如受僱於5人以下產業之勞工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雖然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但雇主依法不一定要為其投保,可是若此類勞工符合「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規定,也將成為「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局提供之投保資料,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替一萬七千多名員工投保勞保,扣除四千多名內勤員工,由南山人壽公司以雇主名義依法替其投保之業務主管即達一萬三千多人,另外尚有二萬多名處於法律灰色地帶之業務代表自行在各縣市保險業之職業工會加保。依法令及勞工保險局總經理史哲於7月14日接受媒體訪問所言而論,於公司加保之業務主管無庸置疑屬於「僱傭關係」,當然有「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另外,兩萬多名的南山業務代表,只要經認定為具「僱傭關係」之勞工,雖未必可由南山人壽公司加保勞健保,但只要有薪資所得,公司亦需替其提撥退休金。故經濟日報於報導中逕於「南山業務員」前冠以「承攬」乙詞,實在令人愕然與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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