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漁勞保未落實,勞動部遭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9台北報導】
外籍漁工為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強制納保對象, 雇主應依規定為其納保,以保障其發生事故時享有各項給付保障, 及與國人相同之就醫權利。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調查發現, 在臺外籍漁工人數12,498人,扣除尚未入境及失聯者後, 共有9,789人,卻只有5,000人參加勞保,投保率為51. 07%,違反勞保條例的規定, 也抵觸經濟社會文ei化權利公約第9條, 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的規範。勞動部未積極主動處理, 影響外籍漁工權益,顯有疏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於本(8) 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 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案。
另外漁工於漁船停靠時,雖然並未強制漁工居住於漁船上, 勞動部於107年亦將外籍漁工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適 用對象,但是船上居住的標準要求相對簡單, 部分漁船提供的居住環境,縱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或限期改善完成, 仍被外界認為是不合宜的惡劣居住環境;監察委員王幼玲、 王美玉要求勞動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 應正視適宜的居住品質保障為基本人權, 除持續蒐集及瞭解國際上其他國家作法, 並積極協調於陸上提供比船艙更好的居住環境。
兩位監察委員也發現, 近7成外籍漁工受僱於未滿50噸的漁船或動力舢舨,因噸數較小, 無法或未普遍配備盥洗室,大部分以船為家的外籍漁工, 只能在甲板上淋浴,或在漁港路邊或公廁克難沖澡,氣溫較低時, 甚至沒有熱水。 漁業署107年曾補助宜蘭蘇澳區漁會設置盥洗設施, 以發放洗澡卡為管控,但因設置地點距離漁船停靠港口遠、 外籍漁工及漁船船主不知道有該服務,及誤以為洗澡要付費等, 使用率偏低,且申請洗澡卡的漁船數量尚不及所有漁船數一成。 監察委員王幼玲、 王美玉認為保護外籍漁工保有人格尊嚴及隱私是基本人權, 政府機關責無旁貸; 漁業署與宜蘭縣政府應加強宣導友善外籍漁工措施或設施, 並於設地點及補助成效考核時,參考漁工、船主的意見。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針對境內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與生活環境, 另指出下列缺失,勞動部、漁業署及宜蘭縣政府應檢討改進:
1、漁船船員自73年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我國漁船於境內聘僱之外籍漁工亦有該法適用。 惟勞動部近3年對海洋漁撈業實施勞動檢查129場次,平均1年僅 檢查43場,對於漁船勞動檢查密度偏低, 其中逾八成查無違法情節之結果, 難以反映外籍漁工目前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現況。 雖勞動部與地方政府皆曾表示因海上作業特殊性限制對漁船之檢查, 惟仍不得作為怠於保障漁船船員勞動條件之理由; 漁業署亦不能置身事外, 應與勞動部共謀更有效率之檢查或輔導方式,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此外, 勞動部業於108年5月公告漁船船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 ,迄今卻無任何本國或外籍漁工完成核備案件, 勞動部與漁業署允應積極正視漁船船員未報備適用之原因, 並持續檢討漁船船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必要性。
2、民國100年5月1日工會法放寬國籍限制後,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為全國首個由移工組織的工會。 日前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傳遭打壓, 凸顯主管機關輔導移工籌組工會及協助工會發展欠缺配套, 未考慮移工語言、文字的隔閡, 往返公文書及相關法令規定缺乏譯文,都讓移工在原本弱勢的處境, 難以藉由團結權爭取對等的權利。勞動部、 宜蘭縣政府允應正視移工已是臺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相關法令規定及權益宣導應考量移工族群的需求, 落實資訊平權及對移工之勞動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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