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龍 教授揭發,執行問題的漏洞百出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29北報

陳志龍 教授指出,


第一項證據:消失的「執行員」,查封不合法,不生查封效力

1,民107年4月27日查封筆錄,其執行情形如下:三、書記官「督同執行員對查封標的完成查封揭示。」,明載有「執行員」,但是執行員是誰?呈現「幽靈執行員」的離奇問題。
按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6條,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揭示、封閉、追繳契據等方法行之。
在本件,執行分署查封時,並未實施揭示封條程序,甚且,查封期日,執行員根本沒在現場,此亦有查封筆錄之簽名欄位為證(無執行員簽名),顯見分署筆錄所載「書記官督同執行員對查封標的完成查封揭示」並非事實,執行分署並未依照前開法令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執行揭示封條,查封當然違法,而不生查封之效力。
再者,強制執行法第76條規定執行分署除須踐行揭示外,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按其文意,執行分署必須要完成「揭示」和「通知」兩程序才算完成查封程序,並以先完成之程序為查封生效時間,但是,執行分署迄拍定日未能完成「揭示」行為,即為無效之查封,自無查封效力何時發生的問題。是以,本件查封程序並不合法,不生查封之效力

第二項證據:執行筆錄被事後補作

民107年9月7日的執行筆錄,應該是許蒂文書記官有權製作執行筆錄者。但是此份執行筆錄並不存在。
豈知在107年9月7日並不在場的書記官謝雨欣,竟然在108年5月10日(距離執行日,已達8個月後),做「執行筆錄」,並有書記官謝雨欣的親筆筆跡,即為無權製作。啟人疑竇者,原執行筆錄憑空消失,事後又他人憑空再製,如此的「執行筆錄」,看出本案的執行草率、幾近任意地製作筆錄。和筆錄必須要執行當時製作,不容他人事後補做、代做,大相逕庭!

第三項證據:鄰居的不實,為執行官所知,另外,107年8月8日詢問基隆市警察局的公文,就問到「義務人是否居住於此」「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此項調查,影響到其後的7次拍賣公告,涉及「不實登載」,拍賣程序不合法,不生拍賣效力。

如果107年4月27日的查封筆錄,鄰居成謎(行政執行署說鄰居簽名在筆錄),此筆錄有不合法。(況且封條也成幽靈。執行員也成幽靈)。
即明知鄰居不存在,才會進一步轉問警員;苟鄰居存在,就不必再問警員。此為當然之理。執行署如認鄰居為真的話,就不要再次詢問警察局(問四大重點),就是義務人有無居住、有無第三人居住。
對此,基隆市警察局偵查佐邱于蘋,於107年8月27日回函,請執行署要製作「義務人陳述筆錄」。對此項重要證據,執行署自始終,並無「義務人陳述筆錄」,且再引用107年4月27日的鄰居陳述不合法,度撰拍賣公告內容。
詳言之,對於存在的107年8月8日四點詢問函,107年8月27日的警局回函,似乎故意漏在執行重點內,進而為「拍賣公告內使用情形」的不實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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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邱榮舉
台大法學院前副院長,現任台灣客家教師協會理事長

1.臺灣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臺灣重視人權、自由、民主及法治,我們長期堅持「公平正義」,主張逐步推進一系列的「臺灣政治改造」,既要正名制定新憲法,進入聯合國,且要趕快推進「司法改造」。我們希望能「大處著眼,小處著手。」例如:先針對基隆陳案能妥善進行「危機處理」。政府處理人民的案件,絕對不能用「大炮打小鳥」、「殺雞用牛刀」的方式,「一個小事情,卻一路擴大追殺到底」的想法與作法,來處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的陳案。

2.陳案1.8萬元交通罰款,當然要補繳,但是官方卻超額查封、超額拍賣⋯竟然違法失職,執行過當,把三代祖孫6人賴以生存與生活的漏水老舊祖厝賤賣掉!官方為了解決一個問題,卻反而製造了多個社會問題。對於貧窮困苦的弱勢家庭,屬於實質的「低收入戶」,如此狠毒對待,一再追殺,真是欺人太甚!讓一家人在疫情極嚴重的時期,將流離失所!我們是一群主張「公平正義」之士,強烈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柯行政執行等,務必能兼顧法、理、情三者,用同理心、愛心、同情心、仁慈之心⋯⋯,緊急進行「危機處理」。

3.我們高度期盼監察院的監察委員能公正廉明,大公無私,秉公處理,還給陳青旭ㄧ家人一個公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能撤銷原處分,讓陳家的三代祖厝能夠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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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國成 教授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退休教授)

基隆陳青旭房屋遭法拍一案,4月21日台大陳志龍教授率好幾位教授及苦主一家去宜蘭分署抗議。法務部旋表示暫緩點交。
       現宜蘭分署呈文法務部,認為他們並無任何法拍行政的疏失。事實上,宜蘭分署法拍陳宅,行政疏失甚多。
       如果法務部執行總署本著「官官相護」的立場,不認真檢討宜蘭分署的行政缺失,而包庇宜蘭分署的行政過失,置陳家的利益於不顧,將陳宅點交。則法務部的作為,不無殘害人民利益的嫌疑。無疑將成為台灣的「共產黨」,必將引起人民的公憤。希望法務部務必認真、審慎處理陳宅的法拍案。這是誠懇的建議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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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腦發行人、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副理事長

吳進生說:目睹陳旭青因1.8萬交通罰款,被逕行法拍淒身老屋財產一案。令人想問:台灣是有公義的社會嗎?海耶克1944年《通往奴役之路》名言:沒有財產權的社會是沒有公義的社會。
數據也顯示:民國90年行政執行案件罰鍰,強制處分每年1.47萬件,累積到108年的542萬件,件數增加率369倍。90-108年累計罰鍰強制件數高達44,569,211件。罰鍰件數成長為369倍。我們薪水有增長這倍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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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紘麟(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

本次陳青旭房屋被拍賣的案件,凸顯行政執行單位長期以來的便宜行事風格。政府長期強調兩公約施行法的人權保障,但本次案件對兩公約中對人民居住權的侵害,是極大的諷刺。本次案件有公務員不實登載等違法之處,聯盟除了要求排除執行單位對陳青旭一家居住權的侵害之外,應該儘速向司法單位舉發公務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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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 魏賜聰

陳青旭先生實際上是符合基隆市低中低收入戶補助:平均每人每月12388元、不動產低於限額353萬、動產限額每人每年少於12萬,依據補助規範每個月應該補助健保費、學雜費等合計約2.4萬。
民主人權的臺灣竟然用公權力將1.8萬罰款未繳拍賣陳先生的房屋,而且沒有一張通知書有當事者簽收,亦未透過警察協尋告知!
執行署應該立即通知各分署暫停因罰鍰及欠費強執拍賣房屋的案件,並訂定強制處分的順序,銀行存款-->動產-->分期付款-->不動債權設定。應修法禁止因欠費及罰款強制執行拍賣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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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學教授 謝立功

陳青旭三代同堂,看似不符低收入家庭要件,但屬實質上的弱勢家庭,拍賣其房屋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陳員坦承交通違規有錯,但行政執行署未窮盡各種方法,竟違反比例原則,以大砲打小鳥,且整個程序顯有諸多瑕疵,幽靈鄰居、幽靈執行員,甚至消失的貼封條照片,程序不正義就必須停止,尋求各種可能之補救方式。
希望行政執行署記取本案教訓,立即檢視所有類似的案件,莫讓憾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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