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立委陳椒華(中)與TRF受害者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記者陳漢墀攝)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24台北報導】
2014年至今,有數千位TRF金融受害者,因為金管會放縱銀行不當銷售匯率選擇權,導致7000多家中小企業損失近兆元,甚至血本無歸,公司倒閉,信用破產。銀行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轉手大賺手續費,不確認投資人是否真正瞭解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意義,違反規定,也讓投資人頻頻曝險,最後影響中小企業與其家庭。
立法委員陳椒華呼籲金管會應協助解決TRF爭議
陳椒華委員表示,2015年底TRF受害者聯盟向黃國昌委員陳情,今年二月我進立法院在財政委員會,他們來陳情。我發現從105年起受害者提出爭議以來,陳情人尚未獲得公平回報。金管會既已有針對開辦銀行開罰事例且監察院已提出糾正,有明確指出開辦銀行未落實KYC、未落實商品適合度制度及額度核給不夠嚴謹、業務人員未具銷售資格、未落實審核客戶財務資料與董事會議紀錄、未充分揭露相關風險、強制或誘導平倉等缺失,金管會銀行局就必須拿出誠意解決TRF爭議,而不是像現在讓受害人自己一一與銀行進行協調徒增受害者不必要之困擾。同時,金管會也必需成立專責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讓金融管理健全,國內外資金對台灣的金融服務才有信心,才能落實金融正義。
TRF缺失
監察院針對TRF提出多項缺失並糾正金管會
107年,監察院也針對TRF爭議糾正金管會。調查報告指出銀行未落實執行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mor,下稱KYC)、未落實商品適合度制度及額度核給不夠嚴謹(未核實評估客戶之營運狀況及風險承擔能力,核給額度超過客戶避險需求,或客戶利用TRF進行非避險之投機交易)、業務人員未具銷售資格、行銷話術不當、未落實審核客戶財務資料與董事會議紀錄及未充分揭露相關風險、強制或誘導平倉等等缺失。
金管會應一行為一罰,否則無法有效嚇阻銀行不當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
針對TRF爭議事件,金管會對於違法的金融機構,都以違反內稽內控、這種概括說法回應。銀行不當銷售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給『不合適』之中小企業客戶,賺取數百億元利益,卻僅受到金管會裁罰數百萬元,銀行根本罰不怕。相較於兆豐銀行因涉嫌洗錢遭受美國裁罰57億元,充分顯示台灣的金融監理對於金融機構的裁罰遠遠不符合比例原則。106年,也曾有立法委員提案,經黃國昌等共16位委員連署提案,應依照行政罰法第25條,採一行為一罰,然而金管會事後依然拒絕執行,無法有效嚇阻銀行體系不當販售衍生性金融商品。
政府應設立專責公正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目前金管會組織並無專責單位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雖另設有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然評議中心並無司法調查權,且評議中心之評議結果對兩造雙方不具約束力。依TRF評議中心官網所公布之TRF評議案件數據顯示,截至109年3月31日止,收受申請案件共計254件,不受理33件(13%),當事人撤回申請104件(41%),調處成立14件(5.5%),評議委員做成調處建議49件(19.3%),其中雙方接受調處建議僅11件(22.4%)。顯見評議中心之成效不彰,其根本原因為其公正性遭受多方質疑。由TRF爭議案件,以及評議中心成效不彰更可顯現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之必要性,才能讓金融管理健全,避免更多類似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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