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勘驗女外勞隱私部位涉岐視,檢察官莊珂惠今遭彈劾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8北報

監察院調查,雲林檢察官莊珂惠,前於任職彰檢時,偵辦越南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在訊問時,多次以涉有歧視性之言詞,且非調查詐欺罪嫌所必要事項指責被告;另偵辦1件妨害婚姻案件,於並無急迫性之情況下,堅持立即在無人的偵查庭內座椅上勘驗女性被告胸部及私處,所踐行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均嚴重損及被告權益,違失情節重大。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所提出彈劾通過。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莊珂惠辦理105年度偵字第8561號越南籍阮姓被告詐欺案件,於105年10月27日訊問被告時,對被告為厲聲斥責及涉有歧視之不當言行,包括:「你以為我們臺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你沒有騙人家的錢〜你這樣子你告訴我,你自己有多少錢,你有本事賺到100萬,你這樣子,蛤〜你100萬要賺多久。」、「你賺的2萬塊不用吃穿,不用租房子,啊然後還可以付學費?你跟我講怎麼這麼厲害,你是去哪裡買菜,去哪裡租房子,這麼便宜?不要欺人太甚,齁〜」、「你以為每個臺灣人都可以讓你戴綠帽子嗎?」、「……你老公沒有告你通姦欸〜你以為我們臺灣是隨便你這樣玩,隨便你搞,是不是啊」、「你對我們臺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蛤?」,訊問用語及態度,顯有不當,違反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嚴重損及被告權利,有損司法威信,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另偵辦彰化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757號女性黃姓被告妨害婚姻案件,於107年4月24日開庭時,明知當日該署之女性檢驗員外勤公出,署內僅有1名未婚之男性法醫師,本案也非當場發現之通姦犯行,而有必要立即採集體液作為證據,竟於並無急迫性之情況下,堅持立即勘驗被告身體,要求被告在眾人出入未經清潔的偵查庭座椅上,脫去衣褲檢查身體胸部及私處,顯然檢察官是違反比例地膨脹自己的權限,且勘驗當時,被彈劾人並未安排該署內其他女性書記官在場協助製作勘驗筆錄,而係由被彈劾人於庭後自行製作勘驗筆錄並簽名,並未提示予被告令其在勘驗筆錄上簽名,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條「勘驗應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亦核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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