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通罰鍰1.8萬透天厝遭法拍,陳志龍教授向監委提10大疑問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22北報 

出席:陳青旭、陳志龍教授、邱榮舉副院長、魏賜聰教授、蔡易餘立法委員、監察院

️10大疑點,請監察委員調查:

1、現場有無查封?查封的封條照片物證、證人名字是誰?

2、107年4月28日查封筆錄,鄰居是何人?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09 年 4 月 16 日 公告
柯玉倫:「有關媒體報導陳姓義務人因 1 萬 8 千元罰單未繳,本分署「直接拍賣」義務人百萬透天厝不動產乙事,本分署再度澄清:
一、 本分署一貫秉持「公義與關懷」之核心價值,對於滯欠大戶
或心存僥倖、故意不繳之義務人,基於法定職責,本當落實 執行、責無旁貸;但對經濟弱勢且有心繳納之義務人,則向 來採取寬緩執行、關懷轉介之態度,積極協助義務人在能力 範圍內慢慢繳清欠款,並協助轉介其至就業輔導或社福機構 申請社會扶助資源。對於陳姓義務人於本分署執行過程中始 終未出面處理欠款,致本分署無從採取寬緩執行措施或提供 關懷轉介服務,其名下不動產又被本分署拍賣乙事,本分署 並不樂見,並深表遺憾。

3、其中有 5 次當場被攔停查獲並由義務人親自簽收罰單,故義務人無法推說不知情。

3、疑問,試問:有告知被查封的事實嗎?請舉證!

(二)查封符合法定程序:
本分署前於 107 年 2 月 27 日行文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查 封義務人名下不動產,相關函文均合法送達相關機關及義 務人(該函文並由義務人之母親自簽名收受),嗣後並至 現場查封張貼封條,相關筆錄均經在場移送機關、管區員 警、鎖匠、書記官、地政機關人員及鄰居等在場人簽名, 是本分署之執行程序符合法令之規定。

4,此段表示:「鄰居等在場人簽名。」疑問:鄰居既有簽名在查封筆錄,請指明何人為鄰居?

(三)拍賣不動產非常審慎: 本分署於拍賣義務人不動產前,曾再次查詢義務人戶役政、在監押、入出境、健保等資料,

5,疑問:獨漏警局,有關該屋是否有「非自然死亡」,警局回函:要詢問義務人,有詢問嗎?如沒有怎麼敢為「直接點交的拍賣公告」?

並命義務人限期履行繳納義務,惟義務人仍置之未理,本分署於已盡其他執行程序均無著,且 2 次詢問移送機關是否確定要申請執行義 務人系爭不動產後,始依法於 108 年 8 月 26 日開始第 1 次 拍賣系爭不動產,因無人應買,依次減價拍賣,一直進行 到 109 年 1 月 6 日第 4 次拍賣,始以 135 萬 5,400 元拍定。

6,疑問:三次拍賣,均無人進場參與,致多次減價。有無公告,參與特別拍賣的二人,會不看標的物,何以經再增加7萬(蘋果日報報導),實有違經驗法則!


7,疑問:在2019年的幾次「拍賣」,有讓義物人知悉的證據?此段期間,義務人究竟是知悉,抑或不知悉?更吊詭的事,為何鄰里長、鄰居無一知悉,獨獨參加特別拍賣程序的2個人知悉?

(四)有關民眾質疑為何不拍賣義務人屋內的家電動產: 因義務人家裡的冰箱、洗衣機等中古家電殘值不高,不足清償本件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且冰箱、洗衣機等家電, 係儲存食物、清洗衣物、維持基本衛生條件之生活必需物 品,依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第 5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係屬不得查封之動產,加以在場之移送機關代理人又不予 指封,本分署依法不得執行。

8,疑問:從全卷內,並沒有指出「殘值不高」,亦無指出「冰箱」不得查封,卷內沒有審酌評估「動產價值」;這些話,應屬事發後,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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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比例原則」之規定: (一)本分署係於多次清查義務人有無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並二度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確認義務人無其他 可供執行之財產,才依法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已充分考 量「比例原則」,並優先選擇對義務人侵害較小的執行手 段,於該等執行手段皆無效之後,始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

9,疑問:這個為1.8萬元,「直接」拍賣透天厝,二者之間,差距甚鉅,還稱符合比例原則?還稱「窮盡其他執行方法」,真相是如此嗎?

(二)本件義務人自 95 年起至 108 年 9 月間,計有十多次交通違 規行為(酒駕、不依規定行駛車道、無照駕駛及不依規定接 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累計數萬元交通違規罰單未繳, 其違規行為不僅對交通安全構成重大危害,可能對是你、 我或我們的親友等無辜用路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對 社會危害程度並非輕微,且本分署實已依序進行對義務人 權益影響輕微之執行而無效後,衡酌所有用路人道路交通 安全之維護、避免危險再次發生,若容許義務人一再置之 不理,不僅危害用路人行的安全,對合法繳納金錢之民眾 不公平!是為追求上開公益,本分署必須對此種屢次違規 又置之不理的義務人採取嚴正執行措施,以還給大眾一條 平安回家的路。

10,疑問:執行目的是1.8萬金錢債錢,執行機關,竟然不就行政執行法第三條,反而轉向甩鍋污名化陳青旭的名譽,擔任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感化官,請問這是「執行機關」的任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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