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聲明稿】
針對法務部訂定〈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一、法務部為發揮檢察官之客觀性義務,避免冤抑, 新訂定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本會予以肯定
刑事訴訟法已規定公務員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 對於有罪確定案件,檢察官有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檢察總長亦得就違法之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保障人權。 在蘇炳坤、蘇建和等三人、徐自強、江國慶、呂介閔、 鄭性澤等多起國內重大冤案,均可發現來自檢察體系內的自我糾正、 發動平反之情形。此次法務部訂定要點, 建立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制度化檢察體系內的平冤管道, 為無辜者新增爭取平反之救濟機會,實值肯定。
二、以「合作」取代「對抗」,美國定罪完善小組運作經驗可供借鏡
美國近30年來的無辜者運動的發展經驗, 已發現由檢察官主動調查冤案,最能有效救濟無辜、平反冤罪。至2 016年,全美已有29處檢察體系建置「定罪完善小組」(Con viction Integrity Unit)之有罪案件審查機制。2016年全美平反案件共166 件,其中由檢察官發動平反案例即多達70件,超過3分之1冤案由 檢察體系發動平反,成效顯著。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全美檢察官平冤案件多數集中於4處檢察署, 有超過半數的檢察署雖有定罪完善小組卻無任何平反案件。 根據美國經驗,定罪完善小組負責之檢察官資深與否, 是否專責辦理,該小組有無調查權力,是否與律師合作等, 均影響該小組之運作成效。 本會肯定法務部自檢察體系內發現無辜的努力,並規範由律師公會、 司法人權團體作為有權提出意見之組織,蘊含檢辯合作, 協力平冤之意義,期許未來從作中學,讓此平冤制度運行得宜。
三、不讓無辜者遭判有罪是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共同使命
除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機制外,冤案研究仍屬少見, 檢討冤案始能減少冤案,為研究分析司法錯案,了解誤判因素。 本會也呼籲司法院、法務部應儘速建立司法錯案之研究中心, 研究本土性誤判原因,從錯中學,避免冤獄。
台灣版定罪完善小組即將起步, 如何最佳化檢察體系內的有罪案件審查機制, 縮短無辜者冤罪平反路程,有待各方共同合作, 本會深盼在此制度下,未來有更多無辜者透過檢察體系獲得平反!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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