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合併及退場問題多,監察院促切實檢討改善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 2017,6,16台北報導】
教育部未善盡政策規劃職責及學校數量控管, 致大學合併及退場之時程與效益,均與「大學法」立法意旨及社會期 待相去甚遠,斲傷我國高等教育總體競爭力與資源綜效,監察院促切 實檢討改善
針對「公立大學整併及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影響教育品質及師生權益甚 鉅,為維護重大社會公益,其有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是否完備」 等情乙案,監察院(15)日通過監察委 員陳小紅之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指出,自85學年度起,在「廣設大學」、「 一縣市一大學」政策指引下,公私立大專校院數量遽增,從85學年 的67所急速增至89學年的150所;而於大量專科升格、 技職教育大學化的同時,我國高中生人數卻由99萬餘人, 逐年下降至95萬餘人, 足見教育部未善盡政策規劃職責及學校數量控管, 復以亦未妥盡政策論理辯護,致大學合併及退場之時程與效益, 均與「大學法」立法意旨及社會期待相去甚遠, 斲傷我國高等教育總體競爭力與資源綜效。
監察委員陳小紅表示,我國公立大學合併,係採擴大規模模式, 且歷經逾20載之合併政策推動,發展導向並不明確,仍是「 小校林立」;政府允應採更積極作為,務實釐清學校未來發展目標, 及提供對應之配套措施,以提升大學經營效益與教育品質。再者, 為減少合併阻力,教育部宣稱鼓勵學校適用「大學法」第7條第1項 ,採取「由下而上」模式合併,然實務上,學校合併依「 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個別事項)」,仍須經行政院核定, 非但有違前開「大學法」精神, 且因核定期程與決定基準均未具體明確,致大學合併屢屢延宕。
調查報告亦指出,公立大學合併類型,無論係考量體制或功能, 而採取同質或異質整合,均屬利弊互見, 惟各該模式之合併阻力與待決問題洵有區別, 教育部允應會同有關單位及學校謀求妥處;此外, 大學合併仍應以追求卓越為目標,適當之經費支援及輔導, 乃屬必要,後續允由教育部正視協處。
監察委員陳小紅特別強調,教育部90學年後新設立或改制之大學, 於104學年新生註冊率有8所未達7成, 突顯教育部廣設大學政策,與我國人口少子女化結構之反差。 然行政院迄未落實督導整體高教退場及轉型政策, 且退場與轉型期程冗長,欠缺SOP及有效預警機制, 整體進度膠著,業已影響不少師生權益, 並衝擊高教資源配置及國家競爭力, 成為當前政府嚴峻且迫切之挑戰。
調查報告另提及,於「私立學校法」公共化精神下, 學校法人申請改辦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囿於跨部會協調作業複雜繁瑣、程序冗長等阻力, 迄今尚無成功案例,實已失立法促進校產活化與再利用之美意;另, 教育部對於永達技術學院停辦階段之後續處理略顯消極, 允宜儘速檢討因應。
此外,經由實地履勘及專家學者諮詢,本案發現, 國內不乏認真辦學及轉型中之私立學校,教育部應予正視; 然多所學校財務收支僵化,亦有待該部協助輔導。另, 教育部雖編列「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提供學校融通轉型退場所需周轉金之誘因,惟法制面未盡完備, 且有限基金能否刺激學校提早規劃及平順處理轉型或退場事宜, 並符合融資貸放收回之運用原則,不無疑義。而以目前「 私立學校法」防弊大於興利,治標而非治本屬性觀之, 教育部似有研議暨評估設立「特別條例」可行性, 以因應私校退場與轉型之必要。
監察委員陳小紅並指明,「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曾規定學生數(低於 3千人)和註冊率(連續2學年未達60%)等專案輔導學校指標, 惟目前部分私立學校學生數未達3千人,教育部業於「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中載明, 學生數及註冊率已非專案輔導學校之審查指標。 鑒於立法時程難以掌握,教育部允宜先行修訂前揭實施原則, 俾符實際。
監察委員陳小紅另亦表示,教育部允宜參酌國內及國際發展前例, 儘速釐清並宣導「公私併」之相關規定與辦理程序,除可增加處理「 私校退場」之政策彈性外,若能因此促成「強強併」, 更可有效提升國內大學之整體質量,強化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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