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集體違法吸金數十億,警長蔡崇文賺七千萬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 2017,6,13台北報導  

銀河紅利」、「長征」等吸金集團,涉嫌自984月以投資澳門賭場名義招攬民眾砸錢投資,藉此吸金新臺幣(下同)數十億元,新北檢調掌握多名員警參與投資,每人投資金額以百萬起跳,多則千萬,監察院於今(1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提案,彈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前小隊長蔡崇文。

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表示,被彈劾人蔡崇文與吸金集團業者共同吸金,獲利7,000萬元,經檢方以涉犯普通吸金罪嫌提起公訴,其違失行為如下

一、蔡崇文自己投資:蔡崇文自987月起至10562日止,貸款3,100餘萬元與吸金集團業者徐正倫,自徐正倫處獲取以23個月為期,月息2分之特殊超額利息,其獲利約7,000餘元。

二、蔡崇文介紹員警潘昇達、黃煇庭、吳崇雄及其他人投資:蔡崇文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潘昇達、婦幼警察隊偵防組小隊長黃煇庭、松山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吳崇雄,自1018月起至1056月期間,由蔡崇文將貸款予徐正倫可獲取特殊超額利息之不正資訊,提供予潘昇達、吳崇雄、黃煇庭等多名投資者,由投資者匯款至徐正倫妻舅李慰慈帳戶,並獲取13個月為1期,每期保證獲利2%21%之特殊超額利息。

三、蔡崇文與員警潘昇達、吳崇雄及黃煇庭共同招攬多人投資:蔡崇文、潘昇達、吳崇雄及黃煇庭與徐正倫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潘昇達自99年起至10562日止借款230餘萬元(含本金及利息)予徐正倫,並獲取以23個月為1期,每期利息7%10%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特殊高額利息。其自99年起至10562日止,將徐正倫或蔡崇文所提供貸款予徐正倫可獲取特殊超額利息之不正資訊(約23個月為1期,每期可獲取7%10%不等之保證獲利),提供予員警王凱正及多名民眾,再由投資者將每期借款金額匯入潘昇達之配偶童怡璇的金融帳戶後,由潘昇達指示童怡璇將該等投資者及自身之借款,依徐正倫或蔡崇文之指示,再匯入李慰慈前揭帳戶,且除王凱正外,潘昇達就其餘投資者所允諾給與之每期利息,均自徐正倫及蔡崇文所允諾給與之每期利息,從中扣取2%3%牟利後,再自童怡璇前揭帳戶匯款與該等投資者。

(二)吳崇雄自101年起至10562日止借款300餘萬元予徐正倫,並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特殊高額利息共計250萬餘元。其自101年起至10562日止,將徐正倫或蔡崇文所提供貸款予徐正倫可獲取特殊超額利息之不正資訊(每13個月為1期,每期可獲取5%9%不等之保證獲利),提供予員警陳寶林及多名民眾,再由該等投資者將每期借款金額匯入配偶李瑞貞之金融帳戶後,由吳崇雄指示李瑞貞將該等投資者及自身之借款,依徐正倫或蔡崇文之指示,再匯入李慰慈前揭帳戶,且吳崇雄就該等投資者所允諾給與之每期利息,均指示李瑞貞自徐正倫及蔡崇文所允諾給與之每期利息,從中扣取1%2%以牟利後,再自李瑞貞前揭帳戶匯款與該等投資者。

(三)黃煇庭自101年起至10562日止借款予徐正倫,並獲取以13個月為1期,每期利息2%15%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特殊高額利息。其自101年起至10562日止,將徐正倫或蔡崇文所提供貸款予徐正倫可獲取特殊超額利息之不正資訊(每13個月為1期,每期可獲取至少2%15%不等之保證獲利),提供予員警蔡孟剛、鄭忠凱、王凱正、吳彬松及多名民眾,再由投資者將每期借款金額匯入黃煇庭之金融帳戶後,由黃煇庭將該等投資者及自身之借款,依徐正倫或蔡崇文之指示,再匯入李慰慈前揭帳戶,且除蔡孟剛及鄭忠凱等警務人員外,黃煇庭就其餘投資者所允諾給與之每期利息,均自徐正倫及蔡崇文所允諾給與之每期利息,從中扣取1%以牟利後,再自黃煇庭前揭帳戶匯款與該等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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