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前副校長謝漢萍,兼大陸獨董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 2017,6,15台北報導】
交大教授謝漢萍兼任副校長期間, 擔任大陸地區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監察院於昨(14)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 彈劾謝漢萍,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銓敘部95年6月16日部法一字第0 952663187號書函:「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否則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另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70號等判決意旨,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雖屬非執行職務行為,惟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未專心於公務, 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
彈劾案文指出,謝漢萍於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4 日,兼任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行政職務期間, 擔任大陸地區企業鉅泉光電公司及星星科技公司之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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