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蕭開平鑑識違誤,監委僅求改善無法追究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 2017,6,15台北報導】
監察院於昨(14)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 方萬富、江明蒼與副院長孫大川所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訴,「江國慶案、蘇建和案、 后豐大橋墜橋案及徐自強案等冤案,存有嚴重之科學鑑識錯誤, 應要求鑑識機關檢討改善,並追究相關鑑識人員之違失行為等情」 乙案之徐自強分案調查報告,其調查意見如下: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2007年6月28日(96)醫文字第9611 00506號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其使用目測分析之鑑定方法, 欠缺學理依據, 在無任何專業領域內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賴性情況下, 推翻原現場勘驗與解剖鑑定報告,有違科學鑑定之基本原則。
二、蕭開平法醫所為系爭鑑定,固違背法醫師法第19條「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 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之規定, 惟因其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 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後之最有利於當事人5 年懲戒時效,始符法制,因上開鑑定書係於2007年6月28日作成, 以新法計算業於2012年6月27日時效屆至, 故對其失職行為之懲戒權及行政懲處權 ,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本案調查報告明確指出系爭鑑定違失之處, 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檢討改進,建制適正之鑑定制度, 以保障人民之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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