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
~司改人權團體對最高法院的殷切期盼
連署團體: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最高法院於2012年11月16日以新聞稿宣示:「 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 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同年12月最高法院第一次開啟死 刑案件言詞辯論,被告開始有律師強制辯護,三年來已經有21次的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其中有4個案件是兩度上最高法院)。
民間司改、人權相關團體欣見最高法院的改變, 但也希望在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三週年的時刻, 提出我們的觀察與呼籲:
1. 訂定言詞辯論規則
根據過去三年21次的最高法院言詞辯論, 我們觀察到因為沒有言詞辯論規則,每一庭、 每位法官的處理方式不同,是否有準備程序、辯論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及律師完全無規則可遵循。 最高法院在死刑及重大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已經是不可逆的司改方向, 因此該是時候訂定一套完整的辯論規則,不只適用於死刑辯論, 更包括所有重要法律爭議的辯論。
2. 量刑與法律辯論不可偏廢
死刑案件判決所造成的結果,一旦執行是無法有任何補救措施的。 因此,在各審審判中,不只論罪,針對量刑進行辯論是必須的。 起訴的檢察官、辯護的律師及判決的法官都應該提出具體理由, 說明為什麼當事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嚴重的犯罪」。
但最高法院不應忘記自己是「法律審」,在面對死刑判決的上訴, 除了量刑之外,更應該進行法律爭議、刑事政策的辯論, 甚至我們期待最高法院可以將審判層次拉高到合憲性辯論, 不僅讓台灣的死刑問題, 往前進展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低要求, 更能發揮憲法意識的高度。總之,最高法院不可自廢武功、 自我矮化法律審的功能。
3. 被告有權出庭參與審判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被控刑事犯罪時, 一律有權平等享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本條第3項第4款規定的被 告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之最低限度基本權保障。此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指出, 刑事被告親自到庭答辯及指派辯護人為其答辯, 係被告享有之不同防禦權,且彼此絕非互斥。 縱使被告已有辯護人到庭, 法院仍不得據此剝奪其到庭受審並親自答辯之憲法上聽審權。
過去21次的最高法院死刑言詞辯論,沒有一位被告到庭。 相反的卻有被害人家屬或代理人到庭陳述, 使法庭呈現不公平的傾斜。縱使律師極力聲請, 但最高法院仍堅持法律審不必準用事實審辯論時被告應到庭的規定, 但最高法院在每次的死刑辯論卻非進行法律辯論, 反而僅有空洞的被告不在場的的「量刑」事實審判。
若最高法院認為就現有法庭設備有其困難, 更應該去改善法庭設備及補充戒護人力,而非剝奪當事人的權利。 此外,我們反對使用視訊的方式解決問題,因為視訊並無法律依據, 更有其限制,被告無法在庭與辯護律師交換意見、進行有效辯護, 這是剝奪被告的在場權與聽審權。
4. 死刑判決應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
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若無法超越合理懷疑,「 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更應該是法官時時提醒自己的原則。 目前《法院組織法》仍容許死刑判決以多數決為之, 導致合議庭中即使有法官認為被告無罪或不應死刑,在如此嚴重的「 合理懷疑」下,竟然仍可以判處死刑!因此, 在目前台灣還有死刑的狀況下,死刑判決絕不能採多數決, 只有一致決,當所有法官都沒有異議下,才有死刑空間。
期盼
最高法院於2012年開啟了改革之門,往符合兩公約的方向前進, 但改革之門不應該只開啟一半,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 而是更多的質疑。我們期待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鼓起勇氣, 帶領司法體系,成為司法人權的領頭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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