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彈藥銷燬違失,監察院糾正國防部

  (本報訊)國防部辦理國軍逾期彈藥第三階段委外境外處理案,未督促承商自行履行主要部分,以致運交第三國後,發生由其他廠商代為銷燬之情事,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99年9月2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所提,糾正國防部案。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國軍逾期彈藥第三階段委外境外處理,經比對出口清單及銷燬月報表,發現各彈種之銷燬數量符合,對於媒體報導彈藥遭轉運至羅馬尼亞部分,尚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惟國防部執行本案,契約全無防止轉運之機制,確應檢討。

二、本案履約期間,中科院未要求承商依約按月提送工作日誌及月報表,又未實質審核,致未能及時發現日處理量超過處理能量之瑕疵,並予糾正。嗣赴保加利亞履約督導,因未核對「未銷燬量」,又未能消弭轉運至第三地之疑慮,顯見履約運程並非週延,核有疏失。

三、第三公證公司之專業性及獨立性,攸關逾期彈藥委外處理之成敗,但本案境外公證公司,竟由承商推薦,殊欠妥適。

四、本案預算金額6億2,703萬餘元,屬巨額採購。其中96年度預算1億8,810萬餘元,97年度為4億3,892萬餘元,後者為前者預算及處理量之2.3倍。軍備局採購中心未依採購法規定,以履約期間第一年(97年)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卻以96年度預算金額作為勞務採購第一年預算金額或數量,據以訂定廠商特定資格,顯非適法。

五、彈藥銷燬並非本案得標廠商新加坡EXPLOMO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業務範圍,該公司又以租賃他公司執照、許可、特准及武器銷燬設施方式,承攬國軍逾期彈藥第三階段委外境外處理案,合約之主要部分並非由其自行履行,與政府採購法不得轉包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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