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研討「法官終身職」

 (本報訊)人民是司法的基石,社會各界紛紛表示應對不適任法官建立淘汰機制,亦引起諸多討論,監察院今(28)日召開諮詢委員會議,針對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之內涵進行討論。 
 院長王建煊在會中指出,法官「終身職」的意涵是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但「終身職」原意究竟是行使職務直到生命終結?或是屆法定退休年齡前之身分保障?社會上看法相當紛歧。監察院可否提出釋憲,應深入研究。 
 監察院諮詢委員柴松林、李念祖認為,憲法對法官之保障,用意是保障法官之獨立審判,若法官因年老體弱無法行使審判職務,自然不受「終身職」之保障,否則憲法不是在保障法官之「終身職」,而是保障其「終身俸」。國內可以考慮根據憲法第81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訂定法官屆齡退休之相關法規。 
 諮詢委員施能傑、胡佛、張麟徵指出,我國是剛性憲法,對於法官「終身職」,憲法規定相當明確,其中法官非受刑事、懲戒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之規定,為列舉式條文,沒有其他例外,恐無法適用「屆齡強制退休」。若要修正法官終身職之現況,唯一途徑是「修憲」。  至於檢察官是否適用法官「終身職」之保障,與會者一致認為,「終身職」原意是保障法官之獨立「審判」,檢察官不行使「審判」職務,自然不適用法官相關保障。 
 諮詢委員湯德宗、黃肇松亦同意「法官終身職」之憲法規定相當嚴謹,沒有太多轉寰空間,不過監察院可以考慮就法官對「終身職」的內涵,或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法官優遇制度,聲請大法官釋憲。 

 諮詢委員杜明翰、李念祖並指出,建立法官退場機制固然重要,惟檢討法官任用制度(入場機制)及從根本上改革法學教育,亦應一併重視,與會委員一致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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