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記者陳志賢的錯誤認知(轉貼)
2010-07-25╱中國時報╱第A10版╱社會新聞╱陳志賢
財產來源不明 在押四人可加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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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案,涉案在押的四名司法官迄今仍否認犯罪,由於四人對異常資金來源始終交代不清,辦案人員已研擬對四人祭出去年四月通過施行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須負異常資金來源的舉證責任,並提出說明,若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將再罪加一條。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2010/07/27
文章同步發表:
人民力量城市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引用文章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連記者都搞錯財產來源不明罪】
7/25讀到中時電子報一則新聞:財產來源不明 在押四人可加一罪,當下看了傻眼,如果連記者都搞不清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底蘊,又如何向大眾傳播正確的知識?
在該篇評論報導中提到4名涉案司法官會因為貪汙治罪條例六之一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而罪加一條,此一說法不能說它錯也不能說它對,只能說它不嚴謹,有誤導閱聽大眾之嫌。文末又提到『可援用「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必須交代資金來源及流向做為突破案情的「重要武器」。』則是嚴重的錯誤認知。
6-1條是限定有貪污治罪條例4~6條犯罪嫌疑時,於偵辦中發現涉案公務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有異常財產增加時,有義務說明。倘若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實,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並沒收不明來源的財產。
如果4名司法官坦白說明財產來源,而其中確實包括了何智輝的賄款,則所犯罪責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違背職務求取不當利益,本刑為10年以上重刑。假如我們是那4名司法官,我們會選擇緘默、說謊或坦白?3年以下或10年以上?是正常人都會選擇說謊或緘默吧。
如果偵辦本案的檢察官們以為可以用6-1條逼4位涉案司法官說話,那麼這些檢察官恐怕該去檢查智力了。
但若是檢察官查明何智輝賄款流向,4名司法官還有其他異常財產時,此時要求說明被拒,則是另外的案子了,當然可以再行起訴,罪加一條。但這也表示4名涉案司法官過去可能還有更多貪污罪行,偵辦檢察官查不到或不查了。
經過本文的說明,相信大家對現行的6-1條有更深刻的瞭解。或許,大家真的以為6-1條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然而,6-1條依然有它的作用。
在沒有6-1條前,即使跟監人員拍到嫌犯在北一女前交付一個包裹,電話監聽也聽到“土雞好吃”的通關秘語,但只要檢察官無法證實有賄款,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官還是很難判貪污疑犯有罪,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定罪率很低的原因。有了6-1條,至少可以判個3年、沒收不當財產,也算還社會一點小小公道。
只不過,若何智輝行賄案搞這麼大,最後只能用6-1條起訴求刑3年以下徒刑,人民百姓會甘心嗎?馬政府承担得起這種“蠢”聞嗎?
我們要再次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絕對不是像現在的6-1條──對貪污犯小作懲戒,沒魚蝦也好。
財產來源不明罪絕對是反貪腐的第一道防線,它應該擴大適用到所有公務員及貪污共犯,而不限縮於檢察官偵察中的案件的涉案公務員。任何公務員只要被檢舉為生活水準與收入不相當,就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定罪,讓公務員在小奸小惡階段就可以被清除掉,不要等這些公務員道行高了、危害大了,才用貪污罪來偵辦。
防微杜漸,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大的功用。無論是檢察官、調查局、政風單位或廉政公署,少了「真正有用」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想澄清吏治,難了!(轉貼udn部落格方正平)
財產來源不明 在押四人可加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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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偵辦高院法官收賄案,涉案在押的四名司法官迄今仍否認犯罪,由於四人對異常資金來源始終交代不清,辦案人員已研擬對四人祭出去年四月通過施行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須負異常資金來源的舉證責任,並提出說明,若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將再罪加一條。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2010/07/27
文章同步發表:
人民力量城市 由中時記者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錯誤認知談起
引用文章馬英九版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幾個“生財有道”法官給破功了
【連記者都搞錯財產來源不明罪】
7/25讀到中時電子報一則新聞:財產來源不明 在押四人可加一罪,當下看了傻眼,如果連記者都搞不清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底蘊,又如何向大眾傳播正確的知識?
在該篇評論報導中提到4名涉案司法官會因為貪汙治罪條例六之一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而罪加一條,此一說法不能說它錯也不能說它對,只能說它不嚴謹,有誤導閱聽大眾之嫌。文末又提到『可援用「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要求四人必須交代資金來源及流向做為突破案情的「重要武器」。』則是嚴重的錯誤認知。
6-1條是限定有貪污治罪條例4~6條犯罪嫌疑時,於偵辦中發現涉案公務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有異常財產增加時,有義務說明。倘若拒絕說明或說明不實,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並沒收不明來源的財產。
如果4名司法官坦白說明財產來源,而其中確實包括了何智輝的賄款,則所犯罪責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違背職務求取不當利益,本刑為10年以上重刑。假如我們是那4名司法官,我們會選擇緘默、說謊或坦白?3年以下或10年以上?是正常人都會選擇說謊或緘默吧。
如果偵辦本案的檢察官們以為可以用6-1條逼4位涉案司法官說話,那麼這些檢察官恐怕該去檢查智力了。
但若是檢察官查明何智輝賄款流向,4名司法官還有其他異常財產時,此時要求說明被拒,則是另外的案子了,當然可以再行起訴,罪加一條。但這也表示4名涉案司法官過去可能還有更多貪污罪行,偵辦檢察官查不到或不查了。
經過本文的說明,相信大家對現行的6-1條有更深刻的瞭解。或許,大家真的以為6-1條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然而,6-1條依然有它的作用。
在沒有6-1條前,即使跟監人員拍到嫌犯在北一女前交付一個包裹,電話監聽也聽到“土雞好吃”的通關秘語,但只要檢察官無法證實有賄款,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官還是很難判貪污疑犯有罪,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定罪率很低的原因。有了6-1條,至少可以判個3年、沒收不當財產,也算還社會一點小小公道。
只不過,若何智輝行賄案搞這麼大,最後只能用6-1條起訴求刑3年以下徒刑,人民百姓會甘心嗎?馬政府承担得起這種“蠢”聞嗎?
我們要再次強調,財產來源不明罪絕對不是像現在的6-1條──對貪污犯小作懲戒,沒魚蝦也好。
財產來源不明罪絕對是反貪腐的第一道防線,它應該擴大適用到所有公務員及貪污共犯,而不限縮於檢察官偵察中的案件的涉案公務員。任何公務員只要被檢舉為生活水準與收入不相當,就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定罪,讓公務員在小奸小惡階段就可以被清除掉,不要等這些公務員道行高了、危害大了,才用貪污罪來偵辦。
防微杜漸,是財產來源不明罪最大的功用。無論是檢察官、調查局、政風單位或廉政公署,少了「真正有用」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想澄清吏治,難了!(轉貼udn部落格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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