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嚴正聲明

(本報特別報導)台北市議員厲耿桂芳說, 針對今日(九月廿七)報載所謂本人『特權銷單』乙事,除造成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等的公正形象受損外、更致本人蒙受諸多不白之非議。對此,特發聲明,期以釐清事件真相,以正視聽。聲明如下:


第一,本人未以『特權銷單』的方式,撤銷罰單,而是基於一般市民身分,透過法定救濟程序,進行申訴,並獲交通主管機關核准撤銷罰單。目前台北市有關道路交通事件違規案件之處理,無論是台北市警察局獲交通事件裁決所,均已達法制化、制度化與電腦化,任何人皆無法藉由『特權』或其他非法定方式撤銷任何罰單。任何人接獲罰單,包括本人,若認為有不合理之處,僅能依到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透過正當的法定救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有關罰單逾期之爭議問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又依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在實務上,本人之交通罰單雖已逾十五日陳述意見之期限,但因處罰機關尚未逕行裁決,且亦無明文禁止逾期之申訴,故,本人之申訴仍具有『正當性』。若申訴理由經處罰機關核准,自得撤銷處分,若未獲核准而為交通違規之裁決,則處罰機關自將依相關處分規定進行倍數之罰鍰。因此,本人之部份罰單或受處罰機關核准撤銷,而未獲核准撤銷之罰單,亦遭最高罰鍰之處分,並已依規定繳納。


第三,關於報載本人『銷單成功率高』、『撤銷交通罰單成功率遠超過一般市民』之報導,並無客觀比較對象或數據,合先敘明。有關本人交通違規案件,實係或因舉證照片內容確存有爭議,諸如前方尚有其他車輛在雷達波範圍內,或適逢儀器調整、測試,或因車輛故障等因素,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超過一年之保存期限,處罰單位為免爭議,因而從寬認定,本人並據此獲核准撤銷之處分。


關於媒體今日報導,為避免造成民眾對公務人員暨警察人員之負面影響及本人之錯誤印象,特此公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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