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加強輔導稽查 大賣場、超市食品衛生

(本報訊)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維護民眾食的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訂於94年9月7日及9月8日進行「臺北市賣場超市聯合稽查」,並宣導販賣場所不得販售衛生不良及逾期產品。
本次查核場所為臺北市大賣場及超市等販賣場所,查核重點包括:1、稽查是否有違規販售變質、腐敗或逾期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2、月餅標示是否符合法規(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3、宣導食品販售業者應確實負起所有食品販售的管理責任,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標示。如有發現廠商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辦。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93年度經查獲屬實販賣逾期食品之販售業者共計處分51件(平均每月4.25件),94年1月至6月共計處分19件(平均每月3.1件)。故該局藉由本次「臺北市賣場超市聯合稽查」加強向業者宣導以下事項:
1、 不販售違規食品(變質、腐敗或逾期食品),落實衛生自主管理。
2、 販售之食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標示清楚、宣傳單符合規定(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等違規情形)。
3、 販售冷藏、冷凍產品時,應依其製造業者設定之保存溫度條件,提供冷藏、冷凍等設備。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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