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 不重人權

(本報訊)日前刑訴法新制施行二週年,司法院指稱:司法人權已經提昇,事實上並沒有,不少人還是認為司法非常黑暗,進步極為有限!
儘管司法首長翁岳生、城仲模、范光群,黃副秘書長、劉令祺、楊隆順、陳宗鎮、藍獻林、高金枝等人,對於司改都抱著犧牲奉獻、全力以赴的投入,無奈司改就如治水,不是上游做好就能兩岸不淹,還要中、下游的配合,才能克竟全功,以刑訴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很多檢察官都沒有辦法做到。
就連雲林檢察長何明楨,對於徐維嶽檢察官一案,今天在聯合報一版頭條發表:「辦案團隊變成犯罪集團,真丟臉」,我才為這種檢察長的說詞丟臉。股市禿鷹案,前金管會檢察局長李進誠,連起訴都還沒有,就被各大媒體定罪,叫身為檢察官的當事人情何以堪呢?儘管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和法務部長施茂林,一再達成偵察不公開的共識,媒體還是大肆批露各種細節,到底誰在放話,誰在侵害司法人權,已經昭然若揭了。
台灣司法要清明,非司法首長努力就能達成任務,何況以上的司法首長,雖然有人當過被告,但是並無人被迫害過,根本無法體會各種司法弊害加諸民眾的傷害,司法要讓大家信服,還有一段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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