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惡化-接管,合法罷工-支援?
(本報訊)台企銀工會表示:按銀行法第62條規定:「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洽請有關機關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是主管機關處理「高雄企銀」、「中興銀行」、「中聯信託」及農會信用部等經營狀況顯著惡化之金融機構之法律依據。主管機關再根據銀行法第62條規定,訂定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以為處理經營狀況顯著惡化金融機構之業務規範。
可是主管機關在處理台灣企銀工會發動會員合法罷工之策略上,竟是徇接管之模式,責成台銀、土銀、合庫、華南及彰化等五家銀行派員支援台灣企銀營業,我們要問這樣合法嗎?
首先,台灣企銀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是否已達顯著惡化之程度?再者,台灣企銀有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嗎?答案若是肯定的,何以台灣企銀可以自行調度3000億元之現金支應?中央存保及其他20家行庫願提供千億元之金援?媒體上為何無台灣企銀有不能支付之報導?亦不見台灣企銀有發生擠兌之情事?更何況中央存保公司亦表示,台企銀並不是問題金融機構,現金存量充沛,流動性也沒有問題;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這是基於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考慮,所為的因應計畫。
試問,為維護金融秩序的因應計畫,可以任意曲解法律,將台灣企銀當作問題金融機構處理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因應計畫,卻是存在有客戶資料外洩的風險?另外,五大公股銀行支援人員之保障,竟是每人投保1,000萬元意外險,請問他們是被派到「伊拉克」或其他動亂地區,以致有生命身體遭受傷害之危險嗎?至於因作業錯誤所造成之損失,又由誰負擔呢?因應計畫卻始終未曾提到。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五大公股銀行支援人員在原服務的銀行請「公假」後,至台灣企銀支援並支領所謂的「加班費」、「誤餐費」,顯然又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銀行法第35-1條『禁止兼差』之規定相悖。這卻是因應計畫一直在規避、有意忽略之問題,這是應受公務員懲戒及可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之違法性問題。
雖然,五大公股銀行支援人員,將來或可以係「奉命行事」而阻卻違法,但政策之錯誤又當由誰來負責呢?
可是主管機關在處理台灣企銀工會發動會員合法罷工之策略上,竟是徇接管之模式,責成台銀、土銀、合庫、華南及彰化等五家銀行派員支援台灣企銀營業,我們要問這樣合法嗎?
首先,台灣企銀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是否已達顯著惡化之程度?再者,台灣企銀有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嗎?答案若是肯定的,何以台灣企銀可以自行調度3000億元之現金支應?中央存保及其他20家行庫願提供千億元之金援?媒體上為何無台灣企銀有不能支付之報導?亦不見台灣企銀有發生擠兌之情事?更何況中央存保公司亦表示,台企銀並不是問題金融機構,現金存量充沛,流動性也沒有問題;金管會銀行局表示,這是基於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考慮,所為的因應計畫。
試問,為維護金融秩序的因應計畫,可以任意曲解法律,將台灣企銀當作問題金融機構處理嗎?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因應計畫,卻是存在有客戶資料外洩的風險?另外,五大公股銀行支援人員之保障,竟是每人投保1,000萬元意外險,請問他們是被派到「伊拉克」或其他動亂地區,以致有生命身體遭受傷害之危險嗎?至於因作業錯誤所造成之損失,又由誰負擔呢?因應計畫卻始終未曾提到。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五大公股銀行支援人員在原服務的銀行請「公假」後,至台灣企銀支援並支領所謂的「加班費」、「誤餐費」,顯然又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銀行法第35-1條『禁止兼差』之規定相悖。這卻是因應計畫一直在規避、有意忽略之問題,這是應受公務員懲戒及可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之違法性問題。
雖然,五大公股銀行支援人員,將來或可以係「奉命行事」而阻卻違法,但政策之錯誤又當由誰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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