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新制施行二週年之司法院新聞稿(94.8.31)

刑事訴訟新制自92年9月1日平穩上路施行迄今已屆二年,施行成效逐漸浮現,下列各項,係新制指標性成果:
一、貫徹被告無罪推定原則,提昇司法人權
為維護基本人權,92年9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納入「世界人權宣言」之無罪推定原則,於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導正預斷被告有罪之錯誤觀念。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28號判例更揭示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引領偵審實務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
二、嚴守嚴謹證據法則,無罪率顯著提昇
刑事訴訟新制於通常訴訟程序,採行嚴謹之證據法則,須經過嚴格檢驗之證據資料,方得採為論處罪刑之基礎,92年9月至94年7月地方法院就行交互詰問案件所為之判決,無罪率為22.68%,較89年、90年及91年之無罪率15.50%、14.24%、14.62%分別高出7.18%、8.44%及8.06%,證據裁判主義得以貫徹,司法人權藉以提昇。
三、提昇辯護功能,保障被告辯護依賴權
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後,辯護人於法庭上主導證據之調查,對受訴被告提供最大之法律上及精神上之協助,辯護功能顯著提昇。以92年9月至94年7月為例,在第一審行交互詰問之案件,被告有辯護人之比率達56.94%,同期間在第二審行交互詰問之案件,被告有辯護人之比率為76.77%,而新制施行前之89年、90年及91年之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有辯護人之比率僅分別為13.54%、12.89%、12.72%。此外,對於無資力被告而未選任辯護人者,刑事訴訟法亦明文規定審判長應依聲請為之指定辯護人,對無資力被告提供充足之保障,以保障被告之辯護依賴權。
四、提昇裁判正確性,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第一審法院通常程序案件之上訴維持率, 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前之89年、90年及91年,分別為58.39%、60.45%及57.88%;92年9月1日新制施行後迄94年7月止,通常程序行交互詰問者,其維持率提高為63.5%,較新制施行前各年度之維持率為高。進一步分析92年9月至94年7月之判決結果,關於在第二審確定而由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上訴之案件為觀察基礎,第二審法院雖撤銷改判,但仍宣告有罪判決之實質維持率觀之,其維持率高達96.39%。足徵新制之施行,對法院裁判之維持率,確有提昇效果,有助於增進訴訟當事人對裁判的信賴度。
五、縮短結案日數,提昇審判效能
刑事案件終結所需日數的長短,彰顯審判效能的良窳,以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前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結案日數來比較,新制施行前之92年1月至8月,第一審通常程序案件平均結案日數為146.73日,新制施行近二年(92年9月至94年7月),平均結案日數縮短為128.50日,比新制施行前減少18.23日,分析其原因,除審檢辯日益熟稔新制外,貫徹直接、言詞審理原則,發揮新制強化準備程序之整理功能,透過精緻又有效率的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聚焦,使審理集中化,集中調查證據及辯論,讓法官能在鮮明心證情況下妥速裁判,將有限司法資源作有最效率的分配,方足致之。再進一步以第一審曾否行交互詰問來分析,新制施行後迄94年7月止,第二審更審以外案件終結所需日數,其中第一審未行交互詰問案件,其平均結案日數為91.78日;第一審曾行交互詰問案件,其平均結案日數則縮短為87.21日,減少4.57日。顯示新制之施行,確可有效縮短結案時程,提昇審判效能。
六、妥適運用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減少人民訟累
新制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明案速斷,疑案慎斷,視刑事案件之輕微抑重大,或被告對起訴事實有無爭執,而異其處理之程序,法院得改行簡化調查證據之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新制施行後迄94年7月止,第一審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人數為43042人,占通常程序被告人數之比率為34%,第二審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人數為1045人,占通常程序被告人數之比率為為1.81%。另法院將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共有8044件,有效減少人民往返法院之奔波勞費。又自93年4月9日協商程序施行後迄94年7月止,法院適用協商程序判決計有5044人,除使被告早日脫離訴訟以勵自新外,因檢察官於進行協商前須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處理賠償等事宜,被害人之權益亦同獲保障,且使法官有更充裕時間審理重大繁雜案件,對迅速實現社會正義有積極助益。
七、朝野法曹正面肯定刑事訴訟新制,持續紮根深化改革
裁判品質的提昇是永無止境的工作,也是本院追求的最重要目標之一,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今年2、3月間對該院轄區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問卷調查結果,其回收有效問卷260件,法官及律師認為新制施行後裁判品質有顯著提昇的比例分別高達75.64%、64.84%,而認為降低裁判品質的比例則僅分別3.85%及6.59%;法官及律師對刑事訴訟新制的滿意度,亦分別高達77.19%、59.38%。上開參與新制運作之法曹菁英,對新制的正面肯定和高滿意度,正是新制紮根深化改革之最佳助力。
八、國際學者對我國刑事訴訟新制之高度評價
美國著名法學者孔傑榮教授,於今年7月26日在美國國會行政委員會所舉辦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問題的聽證會中作證時,對台灣近年來戮力進行之司法改革,多所肯定,稱許我們為了提升刑事審判的公平性及正確性,勇敢地施行刑事訴訟新制,大幅調整審、檢、辯的角色定位,刑事訴訟體制從職權主義轉變為當事人進行主義,面對如何在公開法庭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嚴峻挑戰,努力克服如何處理複雜證據問題之困難任務。他更特別提到,台灣進行司法改革的勇氣及經驗,堪為中國大陸進行司法改革之借鏡。
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攸關國家法治之發展。新制施行迄今只有二年,雖尚有許多應持續努力之空間,也尚有許多亟待克服之困難,但在國人高度期許下,刑事訴訟新制確已日益深耕茁壯,期審檢辯持續攜手合作,落實刑事訴訟新制保人權實現正義之基本目標,為人民提供優質之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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