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會全聯會:反對急亂併購,檢討錯誤金改
前言:
2004年10月20日,總統經濟顧問小組召開會議,陳總統對未來的金融改革提出四個目標,並特別指示「各相關部門必須排除一切困難與障礙立即推動,並每兩個月提出報告,以確保計畫執行過程。」:
(一)2005年底以前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達10%以上;
(二)2005年底以前官股銀行家數至少減為六家;
(三)2006年底以前,國內十四家金控公司家數要減半;
(四)2006年底之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者是在國外上市。
「金融改革」的確是挽救台灣金融陳痾的一帖治重症之猛藥,陳總統於2002年推動的第一階段金改,無論就解決基層金融問題,還是在二年內逐步把整體金融機構的逾放比降至5%以下,同時把資本適足比率提升至8%以上符合國際清算銀行(BIS)國際標準的「二五八金改計畫」,皆已獲致可觀的成效。
但是政府「二次金改」所揭櫫的目標,卻令國人憂心忡忡,擔心台灣人民一點一滴所灌溉出來,長期對台灣經濟成長與社會發展扮演重要功能的官股銀行(包含國營行局),會在一夕之間落入具有濃厚家族、財團背景的金融集團,甚至淪為跨國金融集團囊中物,如此恐將有損於一般民眾、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權」,甚至不利於國家經濟發展。
為此,在台灣企銀標售流標之後,由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16家會員工會,針對政府「二次金改」政策,向立法院提出陳情,主張「反對急亂併購,檢討錯誤金改」,希望台灣的金融改革是在正確的方向上繼續推動,而不是僅憑亟欲從併購中獲利的金融大亨,以及搶著接案子大撈一票的洋顧問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罔顧金融整併所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
1.延續第一次金改正確成果,優先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2002年,政府推動「金改二五八計畫」,要求銀行改善經營體質,也改善金融機構對企業放款的能力,對景氣的復甦提供適時又有效的幫助,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與可行的政策。
目前本國銀行仍有幾家尚未達成上述政策目標,亦即逾放比仍高於5%(詳見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Attachment/591518464071.pdf)、資本適足率(BIS)未達8%(詳見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data/boma/stat/bis9312.xls),然卻未見主管機關出面強制整併,任令其系統風險危機存在;同時,又在毫無慎選整併對象、黑箱作業之下,急亂標售官股銀行,此舉屢被社會輿論批評有圖利財團之嫌,官員竟又狡辯「財團」有什麼不好?赤裸裸突顯金融整併政策,已被政府標舉成一個不容質疑的絕對價值,毫無政策辯論的理性空間,甚至抹黑工會反動保守、需索無度,實屬不智愚昧的說辭。
工會主張,請主管機關針對數家潛在問題銀行,採取積極優先處理的作法,先整頓、驅逐金融市場的「劣幣」,才是名符其實的「金融改革」。
2.至少成立一家官股主導的國家金控。
台灣金融機構規模普遍較小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大」是不是與競爭力成正比,我們則是持保留的態度。以日本銀行體系為例,經過2001年重整合併後只剩四家主力金融集團:瑞穗金融集團、三井住友集團、三菱東京金融集團、日聯集團等四大集團,雖然個個都是世界級的巨無霸,但在資本收益、產品開發等各方面與其巨大規模頗不相稱。
台灣金融產業面臨的問題不在於規模經濟、市場占有率夠不夠大,而是台灣的金融商品幾乎沒有產品區分,純粹是價格割喉戰,這種沒有特殊競爭能力的銀行,難道市占率達到20%就會脫胎換骨、搖身一變成為「區域金融中心」,具有國際競爭力?結論實在讓人存疑。
到底幾家金控才適合台灣?究竟是市場機制決定?還是政府官員決定?難道要求銀行打消呆帳的目的不是為了改善國內金融秩序?而是利用納稅人的血汗錢「整理」之後,在「走出去」(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的發言)的名義下好讓國內外財團鯨吞蠶食?但是,不是只有大的金控公司才能生存,其他區域型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生存,比如說社區型的金融機構以服務社區民眾為主,有它適合發展的業務(政大金融系教授沈中華的看法)。
現在「吳、辜、蔡」三大家族、六大金控(台新、新光、中信、開發、國泰、富邦)正在蠶食鯨吞台灣的金融版圖,加上外資一直覬覦入主台灣的金融業(例如中央信託局準備「切割出售」銀行及壽險部門,就引起外資高度興趣);政府決策官員也配合他們,信誓旦旦台灣只容得下三、五家金控,其餘都要被併掉,請問這個數字怎麼和家族金控的版圖勢力那麼相近?那當初政府一口氣核准十四家金控的成立,自己又將作何解釋?
工會主張,為了免於國家蒙受金融經濟災難,以及重大金融政策任務的延續,政府應從整體國家金融經濟利益考量,比照新加坡淡馬錫控股公司的國家主導運作模式,至少成立一家由官股主導的國家金控公司,既可達成金管會的「大型化」政策需求,更可與大型財團金控及外資相抗衡,免於台灣金融市場遭到壟斷的疑慮及風險。
3.官股銀行整併應慎選對象,過程公開、透明,並應有工會及員工代表參與。
對金控大財團而言,併購的真正好處在於擴大其市場占有率,減少競爭對手,再藉由操控市場價格以收割龐大利益,卻未必與政府所宣稱的「提升金融機構效率」有關。
以台灣企銀急亂標售為例,台灣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戴勝通就表示(中國時報,2005/09/11),目前國內中小企業數達117萬家,受僱員工總人數達75萬人,占全國總受僱員工數78%,他很擔心台企銀被併購後,中小企業貸款會愈來愈少,中小企業可能面臨營運資金緊縮卻「求貸無門」的問題。
工會強調,銀行員並非「反合併」,而是反對胡亂、草率的合併,尤其官股銀行長期肩負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金融服務角色,一旦由具有家族、財團色彩的金控公司併購,其在「唯利是圖」的追求最大利潤考量之下,勢必不可能繼續配合政府扶植中小企業等產經政策,終將由全民承擔痛苦的社會後果。
工會主張:
(1)政府必須將偏遠地區、中小企業及低收入民眾取得貸款的便利性與可及性,納入成為金融改革的目標之一,以矯正金融整併引發的社會不良後果。
(2)官股銀行整併應慎選對象,過程公開、透明,並應有工會及員工代表參與;政府並應提出相關配套機制,以防止區域金融嚴重失衡問題。
4.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工會法等相關法令,以維護員工工作權益。
面對金融整併的衝擊影響,目前已有台北銀行(2000年7月)、高雄銀行(2002年6月)、第一銀行(2003年12月)、彰化銀行(2005年3月)、合作金庫銀行(2005年4月)等5家銀行已經簽訂團體協約;其中,北銀係為因應民營化,高銀、一銀係為因應金融合併,彰銀係為因應組織改造,合庫係為因應民營化及金融併購。
這些簽約案例顯示,銀行員在面對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之際,希望透過工會以「平等協商」的方式,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工作生計的強烈心聲。然而,財政部居然抹黑台灣企銀工會需索無度,卻不肯反省檢討急亂標售台灣企銀,才是造成罷工行動一觸即發、標售案流標的真正主因。
工會強調,陳總統曾於2003年9月公開承諾,「在銀行整併、退出的過程中,員工權益絕對不應被犧牲,為了要讓員工在劇烈變革中安心工作,勞資協商溝通益顯重要,團體協約正是落實勞資協商的重要機制。」行政院在今年5月2日銀行員工會萬人大遊行時,也公開同意「銀行合併之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團體協約」的承諾。
工會主張:
(1)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法令,明定金融機構合併除應遵循相關法令辦理,尤其勞動權益事項(例如「員工安置計劃」)應經勞資協商同意,且應列為主管機關審查金控合併之准駁要件,確保勞工權益。
(2)金管會應本於職權,主動追蹤檢查已合併之金融機構是否遵行其所提合併申請書所附「對受僱人權益處理事項」,以保障員工權益;並且在未修法之前,積極回應工會所提供相關建議,針對今年以來所有刻正進行的金融併購案(新光金/誠泰銀、陽信銀/高新銀、國泰金/第七銀、建華金/北商銀、台新金/彰銀等等),嚴格審核主併業者所提員工權益安置計劃書。
(3)修改工會法,以因應新的產業型態及併購熱潮,明文訂定同意勞工可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工會,將所有子公司員工均納入金控工會,以確保勞工集體協商談判的力量;同時,因併購消滅的該事業單位工會,仍可繼續維持運作,不因事業單位合併消滅而隨同消滅,以確保消滅機構的留用員工的勞動權益。
(4)為了避免勞資關係緊張對立,主管機關應立即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雇主團體)與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團體)協商簽訂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
2004年10月20日,總統經濟顧問小組召開會議,陳總統對未來的金融改革提出四個目標,並特別指示「各相關部門必須排除一切困難與障礙立即推動,並每兩個月提出報告,以確保計畫執行過程。」:
(一)2005年底以前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達10%以上;
(二)2005年底以前官股銀行家數至少減為六家;
(三)2006年底以前,國內十四家金控公司家數要減半;
(四)2006年底之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者是在國外上市。
「金融改革」的確是挽救台灣金融陳痾的一帖治重症之猛藥,陳總統於2002年推動的第一階段金改,無論就解決基層金融問題,還是在二年內逐步把整體金融機構的逾放比降至5%以下,同時把資本適足比率提升至8%以上符合國際清算銀行(BIS)國際標準的「二五八金改計畫」,皆已獲致可觀的成效。
但是政府「二次金改」所揭櫫的目標,卻令國人憂心忡忡,擔心台灣人民一點一滴所灌溉出來,長期對台灣經濟成長與社會發展扮演重要功能的官股銀行(包含國營行局),會在一夕之間落入具有濃厚家族、財團背景的金融集團,甚至淪為跨國金融集團囊中物,如此恐將有損於一般民眾、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權」,甚至不利於國家經濟發展。
為此,在台灣企銀標售流標之後,由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16家會員工會,針對政府「二次金改」政策,向立法院提出陳情,主張「反對急亂併購,檢討錯誤金改」,希望台灣的金融改革是在正確的方向上繼續推動,而不是僅憑亟欲從併購中獲利的金融大亨,以及搶著接案子大撈一票的洋顧問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罔顧金融整併所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
1.延續第一次金改正確成果,優先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2002年,政府推動「金改二五八計畫」,要求銀行改善經營體質,也改善金融機構對企業放款的能力,對景氣的復甦提供適時又有效的幫助,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與可行的政策。
目前本國銀行仍有幾家尚未達成上述政策目標,亦即逾放比仍高於5%(詳見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Attachment/591518464071.pdf)、資本適足率(BIS)未達8%(詳見http://www.banking.gov.tw/public/data/boma/stat/bis9312.xls),然卻未見主管機關出面強制整併,任令其系統風險危機存在;同時,又在毫無慎選整併對象、黑箱作業之下,急亂標售官股銀行,此舉屢被社會輿論批評有圖利財團之嫌,官員竟又狡辯「財團」有什麼不好?赤裸裸突顯金融整併政策,已被政府標舉成一個不容質疑的絕對價值,毫無政策辯論的理性空間,甚至抹黑工會反動保守、需索無度,實屬不智愚昧的說辭。
工會主張,請主管機關針對數家潛在問題銀行,採取積極優先處理的作法,先整頓、驅逐金融市場的「劣幣」,才是名符其實的「金融改革」。
2.至少成立一家官股主導的國家金控。
台灣金融機構規模普遍較小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大」是不是與競爭力成正比,我們則是持保留的態度。以日本銀行體系為例,經過2001年重整合併後只剩四家主力金融集團:瑞穗金融集團、三井住友集團、三菱東京金融集團、日聯集團等四大集團,雖然個個都是世界級的巨無霸,但在資本收益、產品開發等各方面與其巨大規模頗不相稱。
台灣金融產業面臨的問題不在於規模經濟、市場占有率夠不夠大,而是台灣的金融商品幾乎沒有產品區分,純粹是價格割喉戰,這種沒有特殊競爭能力的銀行,難道市占率達到20%就會脫胎換骨、搖身一變成為「區域金融中心」,具有國際競爭力?結論實在讓人存疑。
到底幾家金控才適合台灣?究竟是市場機制決定?還是政府官員決定?難道要求銀行打消呆帳的目的不是為了改善國內金融秩序?而是利用納稅人的血汗錢「整理」之後,在「走出去」(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的發言)的名義下好讓國內外財團鯨吞蠶食?但是,不是只有大的金控公司才能生存,其他區域型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生存,比如說社區型的金融機構以服務社區民眾為主,有它適合發展的業務(政大金融系教授沈中華的看法)。
現在「吳、辜、蔡」三大家族、六大金控(台新、新光、中信、開發、國泰、富邦)正在蠶食鯨吞台灣的金融版圖,加上外資一直覬覦入主台灣的金融業(例如中央信託局準備「切割出售」銀行及壽險部門,就引起外資高度興趣);政府決策官員也配合他們,信誓旦旦台灣只容得下三、五家金控,其餘都要被併掉,請問這個數字怎麼和家族金控的版圖勢力那麼相近?那當初政府一口氣核准十四家金控的成立,自己又將作何解釋?
工會主張,為了免於國家蒙受金融經濟災難,以及重大金融政策任務的延續,政府應從整體國家金融經濟利益考量,比照新加坡淡馬錫控股公司的國家主導運作模式,至少成立一家由官股主導的國家金控公司,既可達成金管會的「大型化」政策需求,更可與大型財團金控及外資相抗衡,免於台灣金融市場遭到壟斷的疑慮及風險。
3.官股銀行整併應慎選對象,過程公開、透明,並應有工會及員工代表參與。
對金控大財團而言,併購的真正好處在於擴大其市場占有率,減少競爭對手,再藉由操控市場價格以收割龐大利益,卻未必與政府所宣稱的「提升金融機構效率」有關。
以台灣企銀急亂標售為例,台灣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戴勝通就表示(中國時報,2005/09/11),目前國內中小企業數達117萬家,受僱員工總人數達75萬人,占全國總受僱員工數78%,他很擔心台企銀被併購後,中小企業貸款會愈來愈少,中小企業可能面臨營運資金緊縮卻「求貸無門」的問題。
工會強調,銀行員並非「反合併」,而是反對胡亂、草率的合併,尤其官股銀行長期肩負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金融服務角色,一旦由具有家族、財團色彩的金控公司併購,其在「唯利是圖」的追求最大利潤考量之下,勢必不可能繼續配合政府扶植中小企業等產經政策,終將由全民承擔痛苦的社會後果。
工會主張:
(1)政府必須將偏遠地區、中小企業及低收入民眾取得貸款的便利性與可及性,納入成為金融改革的目標之一,以矯正金融整併引發的社會不良後果。
(2)官股銀行整併應慎選對象,過程公開、透明,並應有工會及員工代表參與;政府並應提出相關配套機制,以防止區域金融嚴重失衡問題。
4.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工會法等相關法令,以維護員工工作權益。
面對金融整併的衝擊影響,目前已有台北銀行(2000年7月)、高雄銀行(2002年6月)、第一銀行(2003年12月)、彰化銀行(2005年3月)、合作金庫銀行(2005年4月)等5家銀行已經簽訂團體協約;其中,北銀係為因應民營化,高銀、一銀係為因應金融合併,彰銀係為因應組織改造,合庫係為因應民營化及金融併購。
這些簽約案例顯示,銀行員在面對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之際,希望透過工會以「平等協商」的方式,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工作生計的強烈心聲。然而,財政部居然抹黑台灣企銀工會需索無度,卻不肯反省檢討急亂標售台灣企銀,才是造成罷工行動一觸即發、標售案流標的真正主因。
工會強調,陳總統曾於2003年9月公開承諾,「在銀行整併、退出的過程中,員工權益絕對不應被犧牲,為了要讓員工在劇烈變革中安心工作,勞資協商溝通益顯重要,團體協約正是落實勞資協商的重要機制。」行政院在今年5月2日銀行員工會萬人大遊行時,也公開同意「銀行合併之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團體協約」的承諾。
工會主張:
(1)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法令,明定金融機構合併除應遵循相關法令辦理,尤其勞動權益事項(例如「員工安置計劃」)應經勞資協商同意,且應列為主管機關審查金控合併之准駁要件,確保勞工權益。
(2)金管會應本於職權,主動追蹤檢查已合併之金融機構是否遵行其所提合併申請書所附「對受僱人權益處理事項」,以保障員工權益;並且在未修法之前,積極回應工會所提供相關建議,針對今年以來所有刻正進行的金融併購案(新光金/誠泰銀、陽信銀/高新銀、國泰金/第七銀、建華金/北商銀、台新金/彰銀等等),嚴格審核主併業者所提員工權益安置計劃書。
(3)修改工會法,以因應新的產業型態及併購熱潮,明文訂定同意勞工可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工會,將所有子公司員工均納入金控工會,以確保勞工集體協商談判的力量;同時,因併購消滅的該事業單位工會,仍可繼續維持運作,不因事業單位合併消滅而隨同消滅,以確保消滅機構的留用員工的勞動權益。
(4)為了避免勞資關係緊張對立,主管機關應立即責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雇主團體)與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團體)協商簽訂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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