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小疏失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龍台北報導)刑訴法新制施行二週年,司法院8/31發布的新聞稿,就掉了「確定」二個重要的字,希望司法院以後對重要事項的發布,慎重一些,才不會產生無法預料的後遺症!
司法院原稿第一段要項:刑事訴訟新制施行二週年之司法院
新聞稿(94.8.31)
刑事訴訟新制自92年9月1日平穩上路施行迄今已屆二年,施行成效逐漸浮現,下列各項,係新制指標性成果:
一、貫徹被告無罪推定原則,提昇司法人權
為維護基本人權,92年9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納入「世界人權宣言」之無罪推定原則,於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
記者查到五南出版社,2005,9修訂22版,最新簡明六法第915頁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証據裁判主義)
1. 被告未經審判証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兩相對照,顯然司法院新聞稿漏掉「確定」兩字,盼望司法院能及時補上,以免發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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