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起食品廣告不得引述「衛署食字號」

(本報訊)近來常發生食品業者於食品標示、宣傳及廣告不當引用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號公文,誤導消費者以為產品經衛生署許可或檢驗合格,也使民眾誤以為食品均應有字號,部分通路業者也要求標示衛署食字號,造成食品製造業者之困擾,甚至有業者蓄意以產品上標示有衛生署衛署食字號,誤導消費者以為該產品為食品,進而掩護其偽藥之身分,嚴重影響消費者的健康。
衛署食字號是核發一般公文之流水號,其中包括回覆函詢、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公文、業者為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之核備公文或國內業者申請配方審查之公文等。衛署食字號與產品之許可、檢驗合格均無關,亦非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療效能。僅是衛生署對該產品認定屬食品管理不屬藥品管理而已,也不代表經過檢驗室檢驗合格。
故行政院衛生署要求自94年4月1日起所有食品廣告及同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皆不得引述或標示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而94年7月1日前已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基於現況之考量,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產品,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倘若食品標示及廣告經查獲有違規引用衛生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字樣之情事,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法應依限期回收改正。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歡迎民眾檢舉各類媒體違規食品廣告,並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臺北政府衛生局設立食品衛生消費者服務專線:2720-8777,提供市民申訴食品衛生問題,亦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http://www.healt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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