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回應台北美國學校(TAS)(一般)

(本報訊)台北市議員徐佳青今日下午(3月18日)以新聞稿回應台北美國學校(TAS)今日中午所召開之記者會,對於美國學校回應校園性侵害事件延遲通報事件之說明深感不滿,並做以下說明。

首先,TAS強調該事件發生在放假期間,並且於女方家中,由於不是發生在美國學校校區內,所以校方在整個事件實際上沒有任何義務責任;並且校方「唯一的法律責任就只是在當我們發現這個事件時未立即報告。我們也主動要家長注意這方面的規定,但卻因為保護學生的身份機密而有所延誤。」徐佳青表示,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美國學校是否確實落實此項規定,讓學生能夠充分瞭解性侵害防治相關概念與法律,並營造出友善的校園?如果沒有,校方並非沒有責任。

第二、關於延遲通報的部分,根據該法第八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都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美國學校由9月初知悉該事件,至10月6日通報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超過一個月的時間,不僅僅是有所延誤,而是失職。而即使美國學校不斷強調該事件是自願行為,然而只要是發生於12歲兒童身上的任何傷害都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的規範,必須於24小時通報主管機關。在逾時通報這點上,美國學校難辭其咎。

再者,TAS所謂為保護學生身份而通報有所延誤,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整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即是保護被害人的保密原則,因此該法第8條第二款規定「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因此,除非TAS不瞭解該法,否則實在無法令人相信不通報是為了保護被害女童。另外,因為未通報而導致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無法提供必要的協助,致使被害人與家屬求助無門。

徐佳青議員表示,整起事件的發展美國學校的態度令人不滿且不解,其記者會聲明稿中所說的「嚴重質疑父母親的判斷能力,他們居然會允許自己12歲的女兒跟17歲的男生交往」更是令人十分遺憾,TAS沒有落實校園性侵害犯罪防治教育與建立良好的通報體系是個事實,校方還意圖模糊焦點,學校難道不該鼓勵男女學生正常、健康、相互尊重的交往認識嗎?『貴』為聲譽卓著的學校竟然如此卸責與怠惰。美國學校該面對事實立即提出改善辦法,性別平等教育未被落實的問題,美國學校必須深自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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