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賣土地?國產局駁斥中晚
國產局處理三重市國私共有國有持分土地,絕無圖利他人情事
(本報訊)據94年3月3日中時晚報刊載,位於臺北縣新莊捷運線旁,三重市重新路五段附近,一塊面積3,400餘坪的精華地段土地,國有財產局擁有其中百餘坪的土地持分,遭該局賤價出售等云云。對此,國產局提出嚴正駁斥,指出該報導完全與事實不符,該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在該筆土地處理上,絕無圖利他人情事。而且截至目前檢調單位並未向該局北區辦事處查調有關資料。
據國產局表示,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查臺北縣三重市二重埔段中興小段166、167地號2筆土地面積分別為3814及7518平方公尺,其原所有權人除中華民國外,另有35位共有人,國有持分分別為571/10000及1/20。茲有共有人黃書璋等22人以臺北古亭郵局93年9月7日第1375號存證信函通知國產局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每平方公尺約3萬0,296元處分該2筆土地。經查黃君等22人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已逾二分之一,已合上述規定得予處分。惟經國產局北區辦事處評估本案土地合理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4萬8,000元,黃君等出售價格顯不合理。該處爰通知黃君等應補償渠等擬出售之價格與評估合理價格之差價(1,051萬0,511元),否則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以維護國產權益。嗣承買人莊君等於93年9月15日繳納差額1,055萬元,該處爰未再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該2筆土地係遭共有人依上開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並非由國產局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出售,且該局亦已取得國有持分土地之合理價款,尚無法亦無理由禁止共有人依法處分之行為,故報載國產局「賤售國有土地、圖利他人」,與事實完全不符。另本案國有土地持分面積593.67平分公尺(約179.5坪),依每平方公尺4萬8,000元計算(每坪約158,670元)總價值2,849萬餘元,報載「賤售國有土地,圖利20億」,與事實有天壤差距,應予澄清。
(本報訊)據94年3月3日中時晚報刊載,位於臺北縣新莊捷運線旁,三重市重新路五段附近,一塊面積3,400餘坪的精華地段土地,國有財產局擁有其中百餘坪的土地持分,遭該局賤價出售等云云。對此,國產局提出嚴正駁斥,指出該報導完全與事實不符,該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在該筆土地處理上,絕無圖利他人情事。而且截至目前檢調單位並未向該局北區辦事處查調有關資料。
據國產局表示,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查臺北縣三重市二重埔段中興小段166、167地號2筆土地面積分別為3814及7518平方公尺,其原所有權人除中華民國外,另有35位共有人,國有持分分別為571/10000及1/20。茲有共有人黃書璋等22人以臺北古亭郵局93年9月7日第1375號存證信函通知國產局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每平方公尺約3萬0,296元處分該2筆土地。經查黃君等22人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已逾二分之一,已合上述規定得予處分。惟經國產局北區辦事處評估本案土地合理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4萬8,000元,黃君等出售價格顯不合理。該處爰通知黃君等應補償渠等擬出售之價格與評估合理價格之差價(1,051萬0,511元),否則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以維護國產權益。嗣承買人莊君等於93年9月15日繳納差額1,055萬元,該處爰未再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該2筆土地係遭共有人依上開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並非由國產局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出售,且該局亦已取得國有持分土地之合理價款,尚無法亦無理由禁止共有人依法處分之行為,故報載國產局「賤售國有土地、圖利他人」,與事實完全不符。另本案國有土地持分面積593.67平分公尺(約179.5坪),依每平方公尺4萬8,000元計算(每坪約158,670元)總價值2,849萬餘元,報載「賤售國有土地,圖利20億」,與事實有天壤差距,應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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